新公司法的變化——財務人員應該了解一下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我們來了解一下有哪些變化呢!
一.政策對比
變化 |
舊法 |
新法 |
第一百四十二條 |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二.新政概括
公司可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
決議機關 |
持有股份的時間、份額 |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
經股東大會決議 |
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 |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經股東大會決議 |
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
3.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
公司章程的規定 |
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
公司章程的規定 |
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
5.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
公司章程的規定 |
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
公司章程的規定 |
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