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明確6月1日起停止代征部分租賃飛機進口環節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租賃飛機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4號
現將進口租賃飛機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對申報進口監管方式為1500(租賃不滿一年)、1523(租賃貿易)、9800(租賃征稅)的租賃飛機(稅則品目:8802),海關停止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租賃飛機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由稅務機關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組織實施。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2018年5月1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租賃飛機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優化進口租賃飛機的稅收征管程序,切實減輕企業負擔,自2018年6月1日起,海關總署停止對進口租賃飛機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租賃服務境內購買方代扣代繳增值稅事宜,統一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