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第八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以下稱應稅船舶),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船舶噸稅(以下簡稱噸稅)。
第二條 噸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的《噸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三條 噸稅設置優惠稅率和普通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應稅船舶,船籍國(地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船舶稅費最惠國待遇條款的條約或者協定的應稅船舶,適用優惠稅率。
其他應稅船舶,適用普通稅率。
第四條 噸稅按照船舶凈噸位和噸稅執照期限征收。
應稅船舶負責人在每次申報納稅時,可以按照《噸稅稅目稅率表》選擇申領一種期限的噸稅執照。
第五條 噸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船舶凈噸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噸稅由海關負責征收。海關征收噸稅應當制發繳款憑證。
應稅船舶負責人繳納噸稅或者提供擔保后,海關按照其申領的執照期限填發噸稅執照。
第七條 應稅船舶在進入港口辦理入境手續時,應當向海關申報納稅領取噸稅執照,或者交驗噸稅執照(或者申請核驗噸稅執照電子信息)。應稅船舶在離開港口辦理出境手續時,應當交驗噸稅執照(或者申請核驗噸稅執照電子信息)。
應稅船舶負責人申領噸稅執照時,應當向海關提供下列文件:
(一)船舶國籍證書或者海事部門簽發的船舶國籍證書收存證明;
(二)船舶噸位證明。
應稅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設立海關地點停泊的,船舶負責人應當立即向附近海關報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法規定向海關申報納稅。
第八條 噸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船舶進入港口的當日。
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滿后尚未離開港口的,應當申領新的噸稅執照,自上一次執照期滿的次日起續繳噸稅。
第九條 下列船舶免征噸稅:
(一)應納稅額在人民幣五十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初次進口到港的空載船舶;
(三)噸稅執照期滿后二十四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四)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五)捕撈、養殖漁船;
(六)避難、防疫隔離、修理、改造、終止運營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七)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八)警用船舶;
(九)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船舶;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船舶。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在噸稅執照期限內,應稅船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按照實際發生的天數批注延長噸稅執照期限:
(一)避難、防疫隔離、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貨;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征用。
第十一條 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九項、第十條規定的船舶,應當提供海事部門、漁業船舶管理部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等部門、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或者使用關系證明文件,申明免稅或者延長噸稅執照期限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二條 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十五日內繳清稅款。未按期繳清稅款的,自滯納稅款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稅款滯納金。
第十三條 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并辦結出入境手續的,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與其依法履行噸稅繳納義務相適應的擔保;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后,依照本法規定向海關申報納稅。
下列財產、權利可以用于擔保:
(一)人民幣、可自由兌換貨幣;
(二)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
(三)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
(四)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十四條 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限內,因修理、改造導致凈噸位變化的,噸稅執照繼續有效。應稅船舶辦理出入境手續時,應當提供船舶經過修理、改造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