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性質不妨礙征房產稅
在近日召開的“2014博鰲房地產論壇”上,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提出,房產稅或2017年實施,三年不交房產稅房屋可充公。房產稅研究、討論了十數年,這樣的表態似乎讓人們見到了戈多的影子。但也有人極力抵制房產稅,這些人反復嘮叨的一個理由是:中國土地不私有,征房產稅不合法。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征稅權屬于立法機構,征什么稅,對誰征收,稅率多少,都由人民代表協商表決。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規定:“國會有權規定并征收稅金、捐稅、關稅和其他賦稅”,并明確稅收的歸宿是“用以償付國債并為合眾國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經費”。可見,稅的合法性取決于稅是不是經過人民的代表機構批準,只要是經過人民代表機構批準的稅都是合法的。
世界各國的稅五花八門,除了我們常見的稅外,還有門窗稅、煙囪稅、人頭稅、婚姻稅,等等;英國還征過官員稅,官職越高納稅越多。就是房地產稅,各國稅名也不一致,即使在一個國家也不統一,因為房地產稅大多屬于地方稅,各地區都有自己的叫法,以英國為例,英格蘭、蘇格蘭和威爾士叫家庭稅,而北愛爾蘭則叫市政服務稅。荷蘭甚至對城鎮房屋產權所有人和居住者雙重計征房地產稅,如果是產權所有人自己居住,則他就要交雙份的房地產稅。
房地產稅是房產稅和地產稅這兩種稅的合并叫法。有國家房產稅稅率和地產稅稅率相同(單一稅率),這時征收房地產稅比較簡單,把評估的房產價格和地產價格相加再乘以稅率即可;也有國家房產稅和地產稅稅率不同(劈開稅率),這時征收房地產稅就麻煩些,要把評估的房產價格與地產價格分別乘以房產稅稅率和地產稅稅率,然后再把房產稅和地產稅相加。
從立法和各國實踐看,房產稅與承載房屋的土地所有權無關,如果土地私有,則對房屋和土地分別征稅,這時就叫房地產稅;如果土地國有,則只對房屋征稅,這時就叫房產稅。我國憲法規定土地不得私有和買賣,顯而易見,我國提出的房產稅只對房產征收,并不含土地稅。
其實,土地公有并非是我國獨有,世界上不少國家土地完全公有或部分公有。埃塞俄比亞憲法第四十條規定:埃塞俄比亞土地公有,公民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政府保障私人投資者根據法律租借土地。就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美國,公有土地仍占相當大的比例,僅聯邦政府擁有的全民公有土地就占國土面積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各州政府、縣政府和市鎮政府擁有的公有土地,美國公有土地要占半壁江山。
就是在允許土地私有的國家,如果居民樓建在私有土地上,業主也無法獲得土地所有權,因為承載樓房的土地無法排他性地分配給樓房各單元業主,土地的自由處置權也就無從談起。歐美不少國家規定,如果一棟樓里有超過三分之二業主的同意,可以先成立一個公司,大家掏錢把樓房下面的土地買下來,這時,土地的所有權就歸公司所有,也就是由樓房各業主共有,還是不能歸到個人名下。在實踐中,樓房業主成立公司購買土地所有權的案例很少,因為他們還有遺產贈與稅,如果把土地買下來將來要交的遺產贈與稅就會高出很多。
總而言之,房產稅不是地產稅,它與土地所有權無關,讀者不要被一些說法誤導,對政府推出房產稅有抵觸情緒。征收房產稅是一項利民政策,它只對第二套以上住房或超面積住房征收,絕大多數居民無需交納房產稅;同時,房產稅可把一些空置住房逼向市場,是打擊炒房、平抑房價的撒手锏,最終受益的還是廣大人民群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