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無現金交易股權轉讓征管困局
一些中小企業頻繁以無現金交易形式,無償受讓其關聯企業持有的股權。當稅務機關發現并要求企業補繳稅款時,由于股權轉讓涉及稅額通常較大,企業往往無力承擔,使股權轉讓稅收管理陷入困境。筆者建議稅務機關從源頭采取措施,實現有效應對。
筆者在征管實踐中發現,一些中小企業頻繁以無現金交易形式,受讓其關聯企業持有的股權。這種轉讓通常無正當理由,表現為無償轉讓,或實際不收(付)款的轉讓。按照我國稅法規定,這種轉讓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但相關企業通常并未申報相關稅款。當稅務機關發現并要求企業補繳稅款時,由于股權轉讓涉及稅額通常較大,企業往往無力承擔,使股權轉讓稅收管理陷入困局。筆者研究認為,稅務機關可從源頭采取措施,破解這個征管難題。
案例:無現金交易股權轉讓形式不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稅務工商合作,實現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國稅發〔2011〕126號)規定,某市國稅局與工商局通力合作,獲取本地2012年度企業股權轉讓信息,實現共享。利用這個信息共享平臺,國稅人員很快發現幾個沒有申報納稅的股權轉讓案例。通過調查核實,稅務人員發現,這些股權轉讓雖然形式不一,但都發生在關聯企業之間,且都屬于無現金交易。以下面兩個案例為例。
案例一:A公司為小型微利企業,B公司是A公司的關聯企業。2012年,B公司將其持有C公司的800萬元股權轉讓給了A公司。相關轉讓協議規定,此次轉讓為無償轉讓。A公司對于這筆股權收入沒有作賬務處理。
圍繞這個問題,稅務人員查找了相關法律條文。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該條文列舉了銷售貨物收入等九項收入內容,其中包括第八項接受捐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稅務人員調增A公司201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800萬元,要求A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800×25%=200(萬元),并作出了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決定。
案例二:D公司為小型微利企業,E公司是D公司的關聯企業。2011年,E公司將其持有F公司的800萬元股權轉讓給了D公司。轉讓協議規定,D公司應支付E公司800萬元。但D公司一直沒有支付這筆款項,將這筆收入計入了其他應付款科目。2012年,D公司又將這筆800萬元股權轉讓給了E公司。轉讓協議規定,E公司應支付D公司800萬元。同樣,E公司也一直沒有支付這筆款項。D公司將這筆轉讓計入了其他應收款科目。
“為什么沒有及時支付股權轉讓款,并履行相關納稅義務?”面對稅務人員的詢問,D公司財務人員回答說,這是平價轉讓,公司實際上并沒有收益。
稅務人員查找了相關的法律條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從D公司和E公司的轉讓協議和賬務情況來看,D公司應以現金形式支付E公司800萬元股權轉讓款,但D公司實際并未支付相關現金,也沒有任何支付憑據,因此,該股權計稅基礎為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根據這一規定,由于D公司股權轉讓協議2012年已生效,且已在工商局完成股權變更手續,D公司2012年應確認轉讓股權收入800萬元。于是,稅務人員調增D公司201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800萬元(800萬元-0元),要求其補繳企業所得稅800×25%=200(萬元),并依法作出了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決定。
對于稅務機關作出的上述處理決定,涉案的A公司和D公司均表示認同,沒有提出異議。不過,實際情況是,這兩家企業都是小型微利企業,并無能力承擔多達200萬元的稅款。
該局稅務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存在類似問題的企業不少,且多為中小企業,有些甚至是小微企業。這些企業通常注冊資本少,資產少,人員少,收入少,利潤少,被查后無力承擔大額稅款。
分析:為什么涉及稅款很難征收到位
有關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明確,為什么涉及稅款難以征收到位?筆者研究認為,主要有以下三點原因。
一是股權轉讓不以營利為目的。上述發生股權轉讓行為的中小企業,均不是以投資為主業。其與關聯企業間頻繁地進行股權轉讓,不以營利為目的,通常屬于無償轉讓,或者雖形式上為有償,但實際上無需支付對價。很多只是在工商登記上改個名字,并沒有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因此,相關企業認為,這不涉及納稅問題。事實上,稅務機關如不與工商部門共享信息,也難發現相關稅款。
至于企業為什么要進行這樣的無償轉讓,有的企業解釋說,其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投資了很多企業,不想露富,于是將股權轉讓給了關聯企業作為投資方。有的企業解釋說,按政策規定,投資方不能投資某類企業,其為符合規定而將股權轉讓給了關聯企業作為投資方。還有企業表示,這么處理,只是聽從相關方面的命令,其中原因并不清楚。由于投資方可能是外地企業或個人,稅務機關通常難以查證。另外,在現有法制環境下,即使企業表示這種股權轉讓沒有任何理由,稅務機關也不能強制其解釋。因此,稅務機關難以了解這種轉讓背后的秘密。
二是對被投資企業沒有實際控制權。上述發生股權轉讓行為的中小企業,多對被投資企業沒有實際控制權,無法干預被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也沒有從被投資企業取得投資收益,只是在工商登記上掛個名字,并不能控制被投資企業。企業認為,其只是在投資方的指令下將股權從左手倒到右手。
三是沒有經濟利益流入。上述發生股權轉讓行為的中小企業,無論轉讓股權還是接受股權,均無經濟利益流入。雖然股權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但如上所述,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沒有實際控制權,也沒有處置權,因此難以從轉讓或接受股權行為中獲得利益。雖然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原則中沒有“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但確實沒有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因此企業難以承擔稅款,稅務機關也不好執行。
建議:不妨從源頭采取多項監管措施
企業發生無正當理由的無償股權轉讓行為后,有明確的適用政策,企業卻往往不申報相關稅款,即使被查出也無力繳納稅款。這使股權轉讓稅收管理陷入困境。如何破解這個困局?筆者建議稅務機關采取源頭控管措施。
關聯企業間頻繁地進行無現金交易股權轉讓,有違常理。但在現有征管條件下,稅務機關難以發現其背后隱藏什么利益,也沒有權力禁止這種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應對相關股權轉讓行為嚴格按照適用政策征稅,讓企業感到心疼,迫使企業減少這種行為。
如果企業股權轉讓不以營利為目的,稅務機關也應變“以征稅為目的”為“以杜絕這種行為為目的”。在這個主導思想下,稅務機關可加強與工商部門聯合,從源頭上監管股權轉讓行為。比如當轉讓方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登記變更手續時,工商部門要求其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完稅證明,否則不予變更。若企業無力承擔相應稅款,就無法提供完稅證明,也就無法進行股權登記變更,從而杜絕這種無償轉讓行為。
作者單位:北京市國稅局第一直屬稅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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