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部分納稅人稅負上升
截至2013年12月底,北京市共有“營改增”試點納稅人32.2萬戶。從稅負情況來看,96.5%的試點納稅人通過稅制轉換實現了稅負下降或者基本持平,試點納稅人總體稅負下降41.8%。稅負增加的一般納稅人,既包括交通運輸業,也包括現代服務業。對此,筆者認為,應全面、理性看待“營改增”的政策效應,不應僅僅局限于部分企業稅負水平的短期變化。
眾所周知,“營改增”是一項重大的稅改措施,其遵循的基本原則為“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進而達到優化稅制促進科學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等方面的重大戰略意義。從理論上而言,改革本身就是利益調整和再分配,在總體稅負下降的同時,出現少數行業企業稅負上升符合客觀規律,屬于稅制改革的正常結果,沒有必要大驚小怪。
從北京市“營改增”的情況看,正好說明了這一點。從稅負情況來看,96.5%的試點納稅人稅負下降或者基本持平,試點納稅人總體稅負下降41.8%。分行業來看,北京市現代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納稅人稅負分別下降42.4%和32.1%。此外,僅2013年,北京市“營改增”就還吸引了8.9萬戶企業投資現代服務業,形成了良好的產業導向。
筆者通過調研發現,北京市稅負增加的企業,多數屬于小幅增加。稅收增加在1萬元以下的企業戶數占稅收增加總戶數的87.3%,增加稅額占總增加稅額的23.7%;稅收增加在1萬元以上的企業戶數占稅收增加總戶數的12.7%,增加稅額占總增加稅額的76.3%。進一步分析還發現,少量納稅人在“營改增”中稅負上升主要源自三方面原因。
第一,“營改增”未全面推開導致部分企業稅負上升。目前,試點行業范圍僅限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未全面推開,納入試點的行業企業范圍尚不到位,可抵扣范圍不夠充分。例如,跨省、跨區域經營的長途陸路或水路運輸企業,相當一部分加油站和修理店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燃油費和修理費發票存在難以取得、難以便利取得或者難以及時取得等問題。
第二,部分企業受固定資產更新周期影響導致稅負上升。從成本構成看,交通運輸工具購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長,如汽車的使用年限一般為8年~15年,船舶一般為15年~20年。若企業在“營改增”試點前已購置運輸工具,按照現行試點文件規定,就沒有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容易形成稅負上升,但未來購入機器設備時稅負會大幅下降。
第三,企業經營管理模式達不到改革要求導致稅負上升。經營方面,就交易對象而言,如果企業購進項目的交易對象為小規模納稅人,要么無法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要么獲得的專用發票只能抵扣3%,由此導致企業稅負上升。管理方面,企業內部管理過于粗放,導致進項稅取得不充分。
可見,部分“營改增”納稅人稅負增加,既有階段性因素,也有制度性因素,還有技術性因素。隨著“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和配套措施到位,導致納稅人稅負增加的因素會逐漸自然消除,部分因素會隨著企業經營周期到來逐漸得到緩解。值得一提的是,企業經營模式不符合增值稅征收機制導致的稅負上升,恰恰是“營改增”促進專業化分工、推進經濟結構調整作用的體現。
基于此,筆者建議,綜合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和增值稅稅制優化的要求,適時實施簡并稅率檔次等相應的配套改革措施,穩步、有序地加快稅制改革步伐。
對于企業而言,在經營方面,應重新確定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格,充分研究和利用“營改增”過渡政策,抓住機會更新設備,加強進項抵扣,重新審核和選擇供應商,最大限度爭取稅收抵扣利益。在管理方面,應優化管理模式,注重規范化運作,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健全賬務,在外購貨物和勞務時,要及時向銷售方索取符合規定的扣稅憑證,并按規定的要求和時限做好抵扣憑證的保管、認證、抵扣工作。
作者單位:北京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