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電商平臺減免稅等于增加財政就業支出
最近,國家關于對新經濟形態“減半”、“暫免”有關稅收的政策,引起一片叫好。我也跟著叫好,而且認為此舉特別明智。不過我叫好的理由,與大家相反。一般認為,這是電商在“享受”稅收優惠;我卻認為,是稅收在“享受”電商紅利。因為,財政收上稅來,要用于就業支出;電商提前把就業解決了,不就等于替財政支出了嗎?由于電商比財政解決就業的效率高,因此對電商平臺減免稅相當于增加財政就業支出,財政即使出于自利,也應對電商減免稅收。所以應該是財政在享受電商,而不是電商享受財政。
5月6日,國稅總局公布了《關于堅持依法治稅更好服務經濟發展的意見》(簡稱“意見”),其中明確提出,“要深入分析電子商務、‘互聯網+’新興業態、新型商業模式的特點,積極探索支持其發展的稅收政策措施,特別是對處在起步階段、規模不大但發展前途廣闊、有利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經濟形態,要嚴格落實好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等稅收扶持政策,堅決杜絕違規收稅現象。”
值得注意,國家提出了“靈活就業人員”這個新概念,在政策上對其中“在網絡平臺實名注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絡商戶創業者”給予特別的扶持。“靈活就業人員”相當于我和高邦仁在“新常態的經濟學”(《3%》)中提出的一類新就業概念,即沒有就業(指到雇主那里拿工資),但有工作和收入(勞動力收入+剩余價值),例如自我雇傭的大眾創業者。
深入分析電子商務、“互聯網+”等新興業態、新型商業模式的特點,它們往往具有“基礎平臺+增值應用”的新業態形式,基礎平臺(如電子商務的虛擬店鋪、虛擬柜臺)可以免費提供給“靈活就業人員”。因此平臺就具有了某種公共產品(即由稅收支出提供的產品)的性質。我們可以比較同一筆開支,藏稅于平臺增加的就業多;還是收上來增加的就業多。
稅收中,有多少是直接用于就業的呢?2012年中央財政用于就業的資金為454億元,2014年就業補助支出為513.16億元。假設把這筆支出按照財政投資公共工程用途(如“鐵公雞”)折算成固定資產,我們有一組數據可以推算出固定資產增加與就業增加之間的關系(學術上叫投資就業彈性)。1980年至2008年,我國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名義值從910.9億元增長到172828.4億元,增長近190倍;同期就業人數則從42361萬人增加到77480萬人,29年間增長了近一倍。相當于這筆稅金增加近200倍,就業才增加一倍。遠遠不如留在電子商務中用來創造就業來得劃算。
可以認為,第一,稅務部門每從電子商務中收取1億元的稅,電子商務部門就少1億元用于促進就業。稅務部門拿這1億再作為補助支出投入就業,增加的就業比起電子商務部門,只能是更少。因為政府部門比商業部門的效率更低。以前不存在這個問題,是因為不存在私人部門提供公共產品的廣泛可能,但新經濟形態具有這個特點。第二,單說為了就業,稅務部門給電子商務平臺免稅,而不是給實體企業免稅的理由在于,電子商務同一筆固定資產,可以反復創造就業(因為拷貝8000萬套電商柜臺,與拷貝一套電商柜臺的固定資產投資投入是一樣的),而實體企業一筆固定資產只能創造一次就業(廠房不能復制、分享8000萬遍)。這也是新經濟形態的特點決定的。由此可見,國稅總局“意見”中最英明、最富含金量的一句是“要深入分析電子商務、‘互聯網+’等新興業態、新型商業模式的特點”。
這樣算下來,稅務部門少向電子商務平臺收稅,政府總的稅不僅沒減少,反而等于增加了可用于就業等公共用途的稅收。給電商減稅等于變相增加了財政可用于就業的支出。我這里只是拿就業這一個例子來打比方。就業在這里可以替換為其它公共政策產品。
從理論上說,私人部門提供多少公共產品,政府就應該對應少收多少稅。不應把這當作對私人部門的施舍。稅務部門如果真的是站在國家角度看問題,而不是光圖本部門收稅收得興起,收得痛快,就應從收和支兩個方面來看待稅收,認識到少就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