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經貿能源[2012]334號
頒布時間:2012-05-22 15:07:15.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福建省物價局
各設區市經貿委(經委、經發局)、物價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物價局、財政金融局,省電力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工業穩定增長十二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2]28號)關于鼓勵有市場、有效益的重點工業企業多接單、多生產的精神,從今年我省來水特豐,用電需求下降,水電出現棄水的實際情況出發,經研究,決定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省百家重點工業企業,臨時調整峰谷電價政策時段劃分,鼓勵企業充分利用水電資源,增加生產、增加用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公布2012-2013年度福建省百家重點工業企業名單的通知》(閩經貿運行[2012]118號)公布的省百家重點工業企業中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企業,具體名單見附件。
二、臨時調整峰谷電價政策的高峰時段和平時段。高峰時段臨時調整為每日的9:00-11:00、15:00-17:00和19:00-21:00,谷時段保持不變,相應增加平時段時長。
三、實施時間。2012年6月至8月抄見電量。
四、資金來源。因臨時調整峰谷用電時段劃分而減收的電費將多渠道籌措1.5億元來解決,其中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5000萬元。
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試驗區經貿、物價和財政部門要將本通知傳達至所屬縣級相關部門和轄區內的省百家重點工業企業,督促同級供電單位落實上述政策措施。省電力有限公司負責對企業用電戶號進行核實,實施前及時對上述企業電能計量裝置進行調校。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省經貿委、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反饋。省經貿委、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將適時組織對上述臨時調整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福建省經貿委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