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會協[2012]29號
頒布時間:2012-04-06 09:11:41.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重慶市資產評估協會
各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外地來渝設立的分支機構:
現發布《重慶市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人員獎勵管理辦法》,本辦法自文件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重慶市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人員獎勵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重慶市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行業(以下簡稱行業)專業隊伍建設,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全國統一考試的積極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的審查和確認由重慶市注冊會計師協會、重慶市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
第二章 獎勵對象和標準
第三條 獎勵對象為重慶市轄區內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綜合階段考試合格成績或注冊資產評估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成績,并在我市會計師事務所或評估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從業的考生。
第四條 合格成績確定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下發的考試成績通知為依據。
第五條 獎勵類型為一次性現金獎,獎勵標準為4千元。
第六條 獎勵按年度申報和核查發放,協會每年6月份開始受理考生獎勵申報。申報有效期為全科成績發布文件時間當年有效,逾期將作棄權處理。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符合以下三個條件者可申報獎勵: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重慶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重慶市資產評估協會章程》,誠實守信從業。
(二)參加重慶考區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綜合階段考試取得成績合格。
(三)參加重慶考區注冊資產評估師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全科成績合格。
(四)在重慶市轄區機構從業,并與所在機構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獎勵實行自愿申報制,考生可根據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間內向協會提交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獎勵申報表及相關有效書面證明材料。
第四章 申報和審批
第九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考生,須在受理申報規定時間內向協會提交《重慶市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獎勵申報表》(一式三份)、身份證和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單、畢業證書、勞動合同等有效書面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一)考生所在機構應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匯總上報協會。
(二)協會對考生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于每年10月31日前確定獲獎考生名單,并在協會網站公示,公示期為10天。凡對審查結果有異議者,可在公示期內向協會提出書面意見。
(三)公示期滿,協會將最終獲獎考生的名單在協會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條 協會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獎金撥付各機構,由機構代發至各獲獎人員。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需對自己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及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在獎金的申報、審查和發放過程中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即取消申報資格,追回獎金,并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文件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