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辦發[2011]26號
頒布時間:2011-01-30 11:45:3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中省駐郴各單位:
《郴州市行政獎勵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郴州市行政獎勵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獎勵工作,發揮行政獎勵的激勵、引導作用,充分調動全市各行各業工作人員和廣大勞動者的積極性與創造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湖南省行政機關獎勵管理辦法》、《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獎勵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級以上工作部門對工作表現突出、品德高尚、有顯著成績的個人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 行政獎勵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群眾認可的原則,堅持以精神獎勵為主、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堅持重點向基層單位和生產一線人員傾斜的原則,及時獎勵與定期獎勵相結合,按照規定的條件、種類、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獎勵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行政獎勵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行政獎勵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部門的行政獎勵工作。
第二章 獎勵的條件和種類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或集體,給予獎勵: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二)在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保衛國家安全和維護人民利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發展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村面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推進企業管理創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促進安全生產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及保障和改善民生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增進民族團結、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推行計劃生育,愛護公共財產,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九)在重點工程建設或者完成重大科研項目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十)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或防止、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十一)在搶險、救災、應急處理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作出突出貢獻的;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三)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六條 在實施獎勵時,獎勵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獎勵條件,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本系統、本行業的工作性質及特點,制定明確具體的獎勵條件。
第七條 行政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五種。特殊獎勵項目可根據行業特點、獎勵對象等實際情況確定獎勵名稱,但需明確相應的獎勵種類。
(一)對表現突出的,給予嘉獎;
(二)對做出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
(三)對做出重大貢獻的,記二等功;
(四)對做出杰出貢獻的,記一等功;
(五)對功績卓著的,授予“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模范集體”等榮譽稱號。
第三章 獎勵的權限
第八條 行政獎勵應當遵守下列權限:
(一)個人或集體需授予榮譽稱號的,報送省人民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準;需記一等功的,報送省人民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人民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二)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個人或集體給予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其中,市人民政府給予的獎勵,除記二等功外,其他獎勵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人民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對個人或集體給予嘉獎和記三等功。其中,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的嘉獎,可授權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章 獎勵的程序
第九條 本單位的年度獎勵一般結合年度考核進行,由各單位按照《湖南省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試行)》和《湖南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實施暫行辦法》具體組織實施;獎勵的人數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在職人數的15%,其中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人數不超過獲獎人數的15%。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的綜合獎勵,結合政府績效評估工作進行,原則上不另行開展其他獎勵活動;如確有必要以政府名義開展獎勵活動的,需經政府研究同意后進行。
第十一條 對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及時獎勵的,采取一事一獎的辦法,由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按規定權限和程序申報。
第十二條 給予個人、集體的獎勵,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個人、集體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需要獎勵的,由所在單位(部門)在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建議,同時征求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綜治、人口和計生等有關部門意見;
(二)按照規定的獎勵審批權限上報;
(三)審核單位(部門)審核后,在一定范圍內公示7個工作日。如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經審批機關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審批機關批準,并予以公布;
(五)《郴州市行政獎勵(個人)審批表》、《郴州市行政獎勵(集體)審批表》均須填報一式三份,歸檔、審核機關(單位)及審批機關各一份。
第五章 獎勵的實施
第十三條 對獲得獎勵的個人、集體,由審批機關頒布獎勵決定,對個人頒發獎勵證書,對集體頒發獎牌。
第十四條 對獲得獎勵的個人、集體,按照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金。其中對獲得榮譽稱號的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
市人民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獎金標準。
行政獎勵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 對因同一事由已獲得上級機關獎勵的,下級機關不再重復獎勵。對有重大成就或者突出貢獻又符合較高等次獎勵條件的,應當逐級上報到較高級別的批準機關,給予較高等次的獎勵。
第十六條 對獲得獎勵的個人、集體,可以采取適當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應當莊重、節儉。
第六章 獎勵的監督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立規定之外的其他種類行政獎勵,不得違反規定標準發放獎金,不得重復發放獎金。
第十八條 個人、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一)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時嚴重違反獎勵程序規定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后,個人因違法違紀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刑事處罰的,集體嚴重違法違紀、影響惡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撤銷獎勵,由原申報機關或有關單位按程序報審批機關批準,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經審批機關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時,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獎勵。
第二十條 個人獎勵被撤銷后,審批機關應當收回并公開注銷其獎勵證書,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撤銷獎勵的決定存入本人檔案。
集體獲得的獎勵被撤銷后,審批機關應當收回并公開注銷其獎牌。撤銷獎勵的決定存入該集體檔案。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受理對個人或集體獎勵工作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對在行政獎勵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進行獎勵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以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省出臺新的行政獎勵規定后,按國家、省新的規定執行。
附件1
郴州市行政獎勵(個人)獎金標準
獎勵種類 | 獎金數額(元) |
嘉 獎 | 800 |
記三等功 | 1500 |
記二等功 | 3000 |
記一等功 | 6000 |
授予榮譽稱號 | 10000 |
附件2
郴州市行政獎勵(個人)審批表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照片 (近期2寸正面 半身免冠彩色 照片) | |||
民 族 | 籍貫 | 出 生 地 | ||||
身 份 證 號 | 參加工 作時間 | |||||
政 治 面 貌 | 學歷 | 學 位 | ||||
工 作 單 位 | 職 務 | |||||
擬 授 獎 勵 | ||||||
獎 懲 情 況 | ||||||
簡 歷 | ||||||
主 要 事 跡 | ||||||
申報 機關 (部門) 意見 | 蓋 章 年 月 日 | |||||
審核 機關 (部門) 意見 | 蓋 章 年 月 日 | |||||
審批 機關 意見 | 蓋 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
附件3
郴州市行政獎勵(集體)審批表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單位名稱 | |||
負責人 姓 名 | 單 位 人 數 | ||
擬 授 獎 勵 | |||
曾受何 種獎勵 | |||
主 要 事 跡 | |||
審核 機關 (部門) 意見 | 蓋 章 年 月 日 | ||
備 注 |
注:此表填報一式三份。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梓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