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政辦發[2011]3號
頒布時間:2011-01-16 10:29:22.000 發文單位: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岳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10]37號)精神,為認真開展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宣傳工作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是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專門法律,該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農村土地承包法律體系進一步健全,有利于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活動,鞏固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地位,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采取多種形式,認真組織廣大干部特別是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學習《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深刻領會其基本精神,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水平。要廣泛宣傳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保障好農民群眾的基本權益,營造依法調解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良好氛圍。
二、建立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
建立我市鄉村調解、市和縣市區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
(一)設立岳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以及市農辦、市農經局、市林業局、市政府法制辦、市信訪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司法局、市婦聯等相關部門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代表,法律、經濟等專業人員組成。仲裁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若干名,負責對全市農村承包土地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的組織、指導、培訓、服務和監督。主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員會全體成員選舉產生。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與市農經局合署辦公,為仲裁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二)各縣、市、區分別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聘請和解聘仲裁員、受理本轄區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申請、監督仲裁活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于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員會全體成員選舉產生。日常工作由縣、市、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
(三)依法聘任仲裁員和組建仲裁庭。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員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選聘。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滿5年;
2、從事法律工作或人民調解工作滿5年;
3、在當地威信較高,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
仲裁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和仲裁規則,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及時組建仲裁庭進行調解仲裁。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兩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一名;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四)各鄉鎮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委員會。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委員會由鄉鎮政府分管農業的負責人兼任主任,農村經營管理站站長兼任副主任,林業站站長、司法所所長、財政所所長、婦聯主席、信訪機構負責人等人員為委員,聘請若干名調解員,日常辦公地點設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
(五)村級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小組,一般由村委會主任兼任組長,2至3名村干部或村民為小組成員,在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委員會指導下,負責本村范圍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的調解工作。
(六)鄉鎮農經管理部門要督促承包經營糾紛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回訪、檢查當事人執行調解協議情況;做好調解登記、檔案管理和分析統計工作,逐級向上匯報工作情況;積極開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引導,將矛盾糾紛降低到最小限度。
三、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的支持配合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農經、林業、司法、國土資源等部門要相互配合,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的指導。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給予保障”的規定,將仲裁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市、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范章程》,建立健全相關工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信訪部門及相關政府部門的信訪機構對能通過仲裁途經依法解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信訪案件,應積極引導上訪人向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裁決不服,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農經部門要依法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要明確職責,強化基層調解,依法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機制。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小組要積極排查糾紛矛盾,及時做好調解工作。調解難以達成一致時要及時引導雙方當事人到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盡量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