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辦發[2011]1號
頒布時間:2011-01-05 11:24:12.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中省駐郴各單位:
《郴州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郴州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規范醫療廢物處置行為,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郴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醫療廢物實行集中無害化處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簽訂醫療廢物處置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郴州市城區、縣市城區及周邊鄉鎮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及時收集并交由郴州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處置;暫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其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 醫療廢物實行有償處置,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按照“補償處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向醫療廢物產生單位適當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投資規模、處置數量及處置難易程度提出意見,報省物價局批準。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計入醫療服務成本。
醫療衛生機構已將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中心處置并繳納醫療廢物處置費的,對該部分醫療廢物不再繳納排污費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將醫療廢物交由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或自行處置。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等規定進行分類收集和暫時貯存。
第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規定的經營方式、廢物類別、經營規模從事醫療廢物的處置活動。
第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每天到郴州市城區內醫療衛生機構及桂陽縣、資興市、永興縣、宜章縣等縣市所轄縣級醫院收集、運輸1次醫療廢物;每2天到嘉禾縣、臨武縣、汝城縣、桂東縣、安仁縣等縣所轄縣級醫院和各縣市區城區周邊鄉鎮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輸1次醫療廢物。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設置醫療廢物管理監控部門或配備專(兼)職人員,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人員衛生防護和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本市轄區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中心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設置監控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