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外[2010]15號
頒布時間:2010-04-27 14:56:39.000 發文單位: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商務局,省直有關企業: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調整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推行“省直管縣”改革的精神,我們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市場體系建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反映。原《湖南省市場體系建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湘財外 [2008]68號)同時廢止。
附件:湖南省市場體系建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市場體系建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南省市場體系建設引導資金的管理,促進我省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建設,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結構優化、覆蓋城鄉、調控有效、現代化水平較高的大市場大流通格局,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體系建設,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商務廳的通知》(湘政辦發[2006]36號)所指的農村消費品和生產資料流通體系、農產品流通體系、現代物流體系、現代流通體系、現代商品交易體系和市場運行監測體系等六大體系的建設。
第三條 市場體系建設引導資金是省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四條 省商務廳負責項目審核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省財政廳負責審核資金使用計劃,撥付資金。
第二章 使用原則和使用范圍
第五條 市場體系建設引導資金的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和公共財政的使用原則;
(二)有利于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形成,促進農村市場體系完善和農村流通方式現代化,提高農民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
(三)堅持突出重點、兼顧公平的原則;
(四)公開、公正、規范、科學運作的原則。
第六條 市場體系建設引導資金的使用范圍如下:
(一)支持各地完善城市商業網點規劃。
對已制定商業網點編制規劃方案、且當地政府已相應安排了部分經費的市州縣,給予適當支持。
(二)支持農村消費品和生產資料流通體系建設。
重點配套支持“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對列入國家試點的企業建設鄉村農家店和縣及縣以下配送中心給予適當支持。
(三)支持現代流通體系建設,尤其是農產品現代流通體系建設。
1、支持培育大型流通企業集團,支持大市場、大流通試點重點項目。
2、重點配套支持“雙百市場工程”。
3、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和城市農貿市場進行標準化改造。
4、支持縣及縣以下馬路市場改造,支持少數民族地區以及國家貧困縣、省貧困縣及其它欠發達縣市集貿市場建設。
5、支持農產品物流配送企業及農產品連鎖經營企業、規范化的農村流通中介組織進行農產品基地、連鎖網絡及配送中心建設。
6、支持推進連鎖經營、現代物流發展和社區商業網點建設。
(四)支持建立規范公平的市場流通秩序。
1、支持整頓和規范市場,打破市場封鎖和壟斷。
2、支持打擊商業欺詐和商業賄賂,保護知識產權。
(五)支持省本級開展市場建設所必要的工作經費及其它有利于流通業發展的事項。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條 申請市場建設引導資金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確定的使用方向;
(二)有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能起示范帶頭作用;
(三)項目符合當地商業網點規劃;
(四)項目建設資金落實到位,市州、省直管縣市給予配套資金的項目優先考慮。
第八條 市場體系建設引導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
(一)每年集中一次性申報,對所有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和項目擇優給予支持。
(二)各市州、省直管縣市項目單位申請省市場體系建設引導資金項目,應按本辦法的要求,由各市州、省直管縣市商務局、財政局初審匯總后,于每年5月30日前聯合行文上報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同時抄報市州商務局和財政局備案。省直項目單位于每年5月30日前直接向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提交申請和相關資料。
(三)省商務廳對申請資料審核后,由省財政廳進行復核。
(四)撥付各市州、省直管縣市單位的資金,由省財政廳自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撥到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省財政廳撥付的資金全額下撥到各申請資金單位;省直單位的資金由省財政廳自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直接撥付到省直單位。(五)申報市場體系建設引導資金項目應遞交以下材料:
1、由所在市州、省直管縣市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核實的申請報告;
2、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3、項目建設和申報單位的基本情況;
4、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其它與市場體系建設引導資金有關的材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九條 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對省市場體系建設引導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執行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條 項目單位發生截留、挪用、虛報、冒領、侵占或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省市場體系建設引導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級財政部門除追回有關資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該專項資金的申請資格外,還應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拒不接受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檢查監督的,各級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應責令其改正,財政部門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資金,同時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新項目的資金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