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會協[2010]19號
頒布時間:2010-04-16 09:14:53.000 發文單位: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辦法》(會協[2009]51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了《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辦法》,現予印發。
附件: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辦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即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以下簡稱非執業會員)。包括通過考試或考核認定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但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的非執業注冊會計師。
第三條 非執業會員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管理,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負責鄭州市省直各單位非執業會員管理工作,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市注協)負責本地區非執業會員的管理工作。省注協指導各市注協的非執業會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非執業會員:
(一)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不超過5年。
(二)執業會員停止執業或被撤銷、注銷注冊不超過5年。
(三)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超過5年或執業會員停止執業或被撤銷、注銷注冊超過5年,經過相關測試。
第五條 申請程序
(一)初次入會
1、申請人向各市注協提出申請,并準確、真實、完整地填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表》(見附表一)一式兩份;
2、提交《全科合格證書》或考核合格批文、《身份證》復印件各兩份,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張;
3、申請人應攜帶《全科合格證》、《身份證》原件以備核對。
(二)執業會員申請轉為非執業會員
1、申請人向各市注協提出申請,并準確、真實、完整地填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表》(見附表一)一式兩份;
2、提交《全科合格證書》或考核合格批文、《身份證》復印件各兩份,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張;
3、《注冊會計師證書》、《身份證》,注冊會計師個人印章;
(三)市注協應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簽章后,將上述申請材料集中上報省注協,省直各單位直接向省注協提交相關材料。
對于批準的申請人,省注協將其《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表》的相關信息在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上報,并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匯總表》(以下稱匯總表,見附表二)抄報中注協復核。對于不予批準的申請人,應告知其原因。
經中注協復核合格的人員,由省注協頒發中注協統一印制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證書(以下簡稱會員證書),同時將批準文件上網公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協不予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入會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入會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受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處罰的,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入會之日止不滿5年的。
(五)因本辦法第十一條(四)、(五)項情形被取消非執業會員資格或被理事會勸其退會的,自相關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入會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六)具有其他不予登記情形的
第七條 非執業會員申請注冊會計師注冊獲批準后,省注協將取消其非執業會員登記。
第三章 轉會、退會和除名
第八條 非執業會員由于工作調動等原因,出現跨省級行政區域變動的,可以辦理轉會手續。
(一)轉入河南程序為:
1、本人向轉出地協會提出轉會申請并填寫《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轉會表》(以下簡稱《轉會表》,見附表三);
2、轉出地省級協會在《轉會表》上簽署意見,包括該會員的會費繳納情況、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當年年檢情況等事項,并將《轉會表》郵寄至河南省注協,由河南省注協辦理轉入手續;
3、轉入市注協接到省注協《轉會表》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與該會員取得聯系,辦理相關手續。
(二)轉出河南程序為:
1、本人向市注協提出轉會申請并填寫《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轉會表》(以下簡稱《轉會表》,見附表三);
2、市注協接到申請后,在《轉會表》上簽署意見,包括該會員的會費繳納情況、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當年年檢情況等事項,并將《轉會表》上報省注協,由省注協辦理轉出手續;
3、省注協將轉會人相關信息在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確認后將《轉會表》郵寄至轉入地省級注協;
第九條 非執業會員可申請退出本協會,具體程序為:
(一)本人向市注協提交退會申請,并同時交回非執業會員證書;
(二)市注協上報省注協批準,并報中注協備案。
第十條 非執業會員拒不履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或省注協《章程》規定的義務,協會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并報中注協備案。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注協取消其非執業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并報中注協備案:
(一)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的。
(四)在申請入會時,上報虛假材料的。
(五)存在嚴重違反中注協職業道德守則的行為的。
(六)未通過年檢和自行退會的。
被取消非執業會員資格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資格的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中注協申訴。中注協在收到申訴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予以答復。
第四章 年度檢查
第十二條 非執業會員應當接受省、市注協組織的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新批準入會的非執業會員,不參加當年年檢。
非執業會員的年檢時間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三條 非執業會員年檢的具體內容為:
(一)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
(二)交納會費情況;
(三)是否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非執業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無法委托他人辦理年檢的,可以向省、市注協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暫緩年檢: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產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參加年檢。
(四)省注協認可的其他情形。
暫緩年檢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對于年檢合格的非執業會員應在其會員證書上加蓋年檢合格印章。
第十六條 對于未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未交納會費,或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非執業會員,年檢不予通過。
第十七條 無故不參加年檢的非執業會員,視為其自行退會。
第十八條 省注協將年檢合格的非執業會員名單,在協會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對暫緩年檢的非執業會員,待暫緩年檢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另行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