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會協[2010]7號
頒布時間:2010-01-26 09:37:47.000 發文單位:廣西注冊會計師協會
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監管工作,規范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行為,廣西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了《廣西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行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試行)》,該辦法已于2009年11月18日經廣西注冊會計師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元月二十六日
廣西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行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區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規范對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懲戒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懲戒辦法》、《廣西區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廣西注冊會計師協會懲戒委員會暫行規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區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區注協)對本區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違規行為實施行業懲戒,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注協實施懲戒,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原則,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保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得到貫徹執行。
實施懲戒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相當。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區注協予以的懲戒,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對區注協作出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緩通過年檢、撤銷注冊的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第二章 懲戒的種類與適用
第五條 區注協對注冊會計師違規行為給予行業自律懲戒的種類有:
(一)訓誡:
1.談話提醒;
2.書面批評;
3.責令書面檢討;
4.責令限期改正;
5.責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6.強制培訓。
(二)行業內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緩通過年檢;
(五)撤銷注冊。
第六條 區注協對會計師事務所違規行為給予行業自律懲戒的種類有:
(一)訓誡:
1.談話提醒;
2.書面批評;
3.責令書面檢討;
4.責令限期改正;
5.責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二)行業內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訓誡,可以責令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或實際負責人承擔。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違規行為可能構成行政違法或犯罪的,區注協應當及時提請行政、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具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行業自律懲戒:
(一)違反《注冊會計師法》及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
(二)違反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
(三)違反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
(四)違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
(五)應當予以懲戒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違規情節嚴重,給相關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予以公開譴責。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違背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的懲戒:
(一)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談話提醒,并可以責令限期改正:
1.憑借有關部門、單位的權力和影響,壟斷一個行業、部門或地區相關業務;
2.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響司法機關、監管機構或其工作人員的;
3.違規泄露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4.承辦與自身規模、執業能力、承擔風險能力不相匹配的業務,或超越執業范圍從事業務。
(二)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書面批評、責令書面檢討,情節嚴重,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
1.允許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義承辦業務;
2.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降低收費標準招攬業務;
3.違反規定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的;
4.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以或有收費方式提供鑒證服務的;
5.為招攬客戶而向推薦方支付傭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薦客戶而收取傭金的。
(三)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予以公開譴責:
1.由于經濟利益、自我評價、關聯關系或外界壓力等因素導致違反獨立性要求的;
2.執行審計業務期間,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持有和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不得持有和購買被審計單位或個人的其他財產的期限內,持有和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購買被審計單位或個人的其他財產;
3.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之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4.向非聯合執業的單位、個人支付業務收入分成、業務介紹費、傭金或贈送有價證券、貴重禮品;
5.未經注冊會計師同意而以其名義出具業務報告;
6.利用客戶商業秘密為他人或自身謀取利益;
7.在接任審計業務時蓄意侵害前任會計師事務所合法權益;
8、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詆毀同行聲譽;
9.詆毀、威脅或報復投訴人、舉報人、證人、行業管理人員以及行政執法工作人員;
10.未經批準設立分所,或者以其他名義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注冊會計師業務。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業務準則規定的懲戒:
(一)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談話提醒,并可以責令限期改正及對相關注冊會計師予以強制培訓;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
1.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執行審計業務;
2.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審計報告;
3.因過失出具不恰當意見的審計報告;
4.未按規定編制、歸整和保存審計工作底稿;
5.在業務報告上沒有加蓋事務所公章,或以其他業務專用章代替公章;
6.業務報告未由兩名具備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
(二)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予以公開譴責:
1.隱瞞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發表不實審計報告;
2.與客戶串通作弊,出具不實審計報告;
3.注冊會計師對未經鑒證事項發表意見并在相關報告上簽字蓋章;
4.對同一被審計單位的同一事項,依據相同的審計結論出具不同結論的審計報告。
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時,不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參照前款予以懲戒。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質量控制準則的懲戒:
(一)會計師事務所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談話提醒,并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
1.未按規定制定質量控制制度的,或建立后未有效執行;
2.未合理保證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
3.未合理保證事務所恰當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
4.事務所承接業務未簽訂業務約定書、約定書主要內容不完整或者約定的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規定;
5.事務所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業務報備。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書面批評,并可以責令書面檢討;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
1.未合理保證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業務并出具恰當報告的;
2.未要求對上市公司審計業務和其他規定的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
3.未使項目組在出具業務報告后及時將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業務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業務工作底稿的;
4.未制定監控制度和程序對質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監控的。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其他規定的懲戒:
(一)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談話提醒,并責令限期改正:
1.內部分配機制混亂,對部門或員工收入、費用實行承包管理,而放松內部質量控制的;
2.事務所設立后出資不到位或出資人抽逃出資的;
3.違反國家會計制度,會計核算不規范、財務管理混亂的;
4.未按規定提取、儲存和使用職業風險基金,或者未購買職業保險;
5.拒不履行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基本義務;
6.限制或者阻止注冊會計師參加后續教育;
7.無正當理由限制注冊會計師轉所、轉會;
8、事務所未履行對分所的管理職責,分所內部管理混亂;
9.未經股東會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擅自變更股權;
10.事務所設立后,股東 (合伙人)未專職在事務所執業;
11.事務所股東 (合伙人)、主任會計師、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章程的變更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
12.不按章程規定組織召開董事會、股東會 (合伙人會議),或不向董事會、股東會(合伙人會議)報告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13.公然抵制或拒不執行董事會、股東會 (合伙人會議)決議;
14.公章管理混亂,內部管理失控。
(二)注冊會計師有下列行為的,予以暫緩通過年檢:
1.拖延或拒絕繳納會費的;
2.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規定的后續教育任務。
(三)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的,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予以公開譴責:
1.在接受后續教育時,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的;
2.拒絕配合行業協會的調查、檢查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
3.故意隱匿、偽造、銷毀證據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妨礙行業協會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調查;
4.拒絕執行行業協會懲戒決定;
5.違反行業注冊管理規定,使用未在本所登記注冊、年檢未獲通過、已注銷登記的注冊會計師,或者不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人員的名義出具執業報告;
6.利用虛假材料騙取事務所或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四)注冊會計師以虛假材料騙取注冊會計師注冊的,予以撤銷注冊。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懲戒:
(一)同時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應予懲戒行為的;
(二)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同一性質應予懲戒行為的;
(三)其他應予從重懲戒情形的。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懲戒:
(一)初次違規并且情節輕微的;
(二)主動報告其違規行為的;
(三)主動配合查處其違規行為的;
(四)自覺糾正違規行為,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輕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對注冊會計師進行強制培訓,對會計師事務所公開譴責所需的費用由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承擔。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但法律法規、行業準則制度有明確規定的,執行其規定。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違規行為及懲戒決定,應當記入廣西區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誠信檔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不代替或免除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注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