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辦發[2009]3號
頒布時間:2009-02-03 14:46:52.000 發文單位: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切實解決洞庭湖區捕撈漁民的生產生活困難,經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解決洞庭湖區捕撈漁民生產生活困難的重要意義
洞庭湖區捕撈漁民長年以船為家,捕魚為生,特別是“連家船”漁民無田無土,居無定所,漂泊湖中,生存環境差,生活艱難,是特殊的困難群體。解決洞庭湖區捕撈漁民生產生活困難,是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是從根本上減輕洞庭湖漁業捕撈強度,保護生物資源多樣性和水域生態環境,推進洞庭湖綜合治理的重要舉措;是養護漁業資源,建立洞庭湖漁政管理長效機制,促進漁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內容。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解決洞庭湖區捕撈漁民生產生活困難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捕撈漁民生產生活上的現實困難。
二、著力解決洞庭湖區捕撈漁民最關心最現實最直接的利益問題
1.實施專業捕撈漁民安居工程。對專業捕撈漁民中的無房戶,按照“自愿優先、政策支持”的原則進行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幫助他們全部上岸定居,省、市、縣財政補貼上岸建房專業捕撈漁民每戶2萬元,其中省財政負擔1.5萬元,市、縣財政負擔0.5萬元,宅基地由當地縣級政府統一規劃,無償提供,免收建房辦證費用,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專業捕撈漁民所在縣級政府負責。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研究具體措施,對集中安置小區的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設給予重點支持,要改善集中居住在島上捕撈漁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加大島上基礎設施、公益設施和環境建設投入力度,優先安排島上農村電網改造、飲水安全工程、農村清潔工程、農村公路建設、農村能源建設、農村衛生室建設等項目,幫助他們解決信息不通、交通不便、就醫難等實際困難。按照尊重歷史、體現自愿的原則,結合安居工程安置情況,免費解決無戶口漁民的戶口落實問題。
2.實施就業援助計劃。將上岸定居漁民列為就業困難人員,堅持市場就業與政策幫扶就業相結合,通過職業指導、技能培訓、自主擇業、崗位援助、政策扶持等方式,開展“一湖四水”上岸定居漁民就業援助活動,促進“一湖四水”上岸定居漁民盡快實現就業和再就業。上岸定居漁民中城鎮戶籍人員屬“零就業家庭”的,納入當地援助計劃;農村戶籍人員符合貧困家庭標準的,納入當地扶貧培訓計劃。
3.健全捕撈漁民社會保障制度。堅持公平、公正和屬地管理的原則,逐步完善湖區捕撈漁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依照城鄉低保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盡快將符合條件的困難捕撈漁民分別納入城鄉低保救助,切實做到應保盡保,對特別困難的捕撈漁民提高救助標準。在禁漁期間,對已經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的捕撈漁民提高低保補助標準,使人均月救助標準不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未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的困難捕撈漁民,實行臨時生活救助。將困難捕撈漁民分別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捕撈漁民的農村合作醫療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政府統一組織辦理。將捕撈漁民納入當地血吸蟲病防治重點對象范圍,對血吸蟲病患者免費發放血吸蟲病治療藥物,對符合治療救助條件的晚期血吸蟲病人,按照有關政策給予救助。在漁民集中安置區,優先支持建立村衛生室,為漁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4.幫助解決捕撈漁民子女教育問題。積極創造條件,努力解決漁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對漁民子女的九年制義務教育,按政策全部納入經費保障體系;對寄宿的漁民子女,全部納入寄宿生活補助范圍,享受政策規定的補助費。
5.支持捕撈漁民轉產轉業。勞動保障和農業部門安排捕撈漁民轉產就業培訓專項,對捕撈漁民成年子女和青壯年捕撈漁民開展勞動技能培訓教育,提高漁民素質和轉產就業能力,重點培訓水產養殖、畜禽養殖、務工經商等實用技術。積極為上岸定居漁民創造一部分公益崗位。對捕撈漁民轉產創業按照失業人員再就業相關政策給予稅費減免。金融機構要積極探索支持捕撈漁民轉產轉業的信貸扶持機制,特別是農村信用社要通過完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制度,加大對捕撈漁民轉產轉業的貸款支持力度,鼓勵從事休閑漁業、遠程捕撈、網箱養殖、水產品加工及其他從業活動,擴大漁民轉產創業途徑,增加收入來源,增強發展能力。
6.清理涉漁收費,減輕漁民負擔。省財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全面清理現行針對捕撈漁民的各項收費。堅決禁止基層部門、鄉鎮、企業擅自向漁民收取碼頭費、埠頭費、排污費、蘆葦損失費、水面承包費等。免征漁業船舶檢驗費和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免收漁民捕撈許可證工本費。
7.加強洞庭湖漁業資源養護。加強洞庭湖漁政管理機構建設,積極推進岳陽市、益陽市、常德市沿洞庭湖區漁政管理體制改革,沿洞庭湖各市、縣市區對洞庭湖的漁政管理職能分別劃入岳陽市、益陽市、常德市畜牧水產局。漁政執法人員從洞庭湖區原有漁政隊伍中擇優錄用,其人員和工作經費全額納入當地財政預算,省財政對漁政執法裝備、設施維修、漁業資源增殖與保護等予以補助支持。將洞庭湖和湘江禁漁等漁業資源養護措施納入洞庭湖、湘江流域綜合治理范疇,統籌考慮防洪、生態、環保和經濟發展的關系。嚴格實行捕撈許可證、漁業船舶檢驗證和漁業船舶登記證制度,嚴格控制捕撈強度,確保不增加新的捕撈漁民。嚴禁劃湖承包捕魚和養魚,對已經發包的,由當地縣級政府負責組織清理,限期取消。嚴禁使用非法網具,打擊非法捕撈。建立健全魚類資源人工增殖放流制度,完善洞庭湖春季禁漁期制度,保護增殖洞庭湖漁業資源。加大洞庭湖水域污染治理力度,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加強洞庭湖水域生態修復基礎研究,支持漁業種質資源保護區建設。強化洞庭湖綜合治理,建立嚴格的申報制度,除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外,對在洞庭湖水面、灘涂、湖洲從事影響漁業資源養護的涉水工程,要征求省級漁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積極推進退樹還湖、退蘆還湖,盡快恢復洞庭湖生態功能,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洞庭湖資源。
三、加強組織領導
1.成立領導機構。洞庭湖區捕撈漁民解困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負總責。成立湖南省洞庭湖區捕撈漁民解困工作領導小組,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楊泰波任組長,省長助理、省財政廳廳長李友志任副組長,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畜牧水產局)、省民政廳、省編辦、省農辦、省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廳、省公安廳、省物價局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畜牧水產局。洞庭湖區各市、縣市區都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切實加強領導,制定周密方案,有計劃分步驟抓好工作落實,幫助漁民解決現實困難。
2.強化部門協作。各級財政、農業、畜牧水產、民政、編辦、農辦、建設、國土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公安、物價等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洞庭湖區捕撈漁民解困工作,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整合資源,講究效能,形成推進洞庭湖區專業捕撈漁民解困工作的強大合力。
3.加強督促檢查。省委、省政府把洞庭湖區捕撈漁民解困工作納入2009年“為民辦實事”考核內容。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洞庭湖區捕撈漁民解困工作作為考核干部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建立科學的督查、評估和激勵機制,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對捕撈漁民的扶持政策和資金,要公開透明,確保公平公正,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擠占挪用,確保洞庭湖區捕撈漁民解困工作落到實處。
洞庭湖區三市和省直有關部門要盡快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報省委辦公廳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資、沅、澧“四水”流域捕撈漁民的生產生活困難問題,由當地政府參照本意見統籌解決。
200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