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協[2012]40號
頒布時間:2012-03-02 11:19:06.000 發文單位: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加強對《中國資產評估》雜志地方通聯組和通訊的管理,提高雜志辦刊質量,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制定了《雜志通訊員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宣傳部聯系。
聯系人:劉永輝
電話:88191853
信箱:liuyh@cas.org.cn
附件:《雜志通訊員管理辦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中國資產評估》雜志通訊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資產評估行業對外宣傳工作,規范通訊員隊伍管理,充分發揮通訊員的承上啟下、傳遞信息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訊員是指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協會”)選拔推薦,并經中國資產評估審核確認,有條件、有能力為《中國資產評估》雜志、中評協網站寫稿、供稿并能積極從事行業宣傳的評估行業相關人員。
通聯組是中評協設在各地方協會組織管理本地通訊員的機構。
第三條 通聯組組長由地方協會推薦,中評協聘任。通聯組組長一般由地方協會主管宣傳工作的負責人兼任。
第四條 通訊員由通聯組或地方協會發展,報中評協備案,可獲得《〈中國資產評估〉通訊員證書》,通訊員任期兩年,考核通過后可以連任。
第五條 通聯組的職責:
(一)落實中評協有關宣傳工作部署;
(二)組織、管理地方通訊員;
(三)負責中評協雜志、網站等輿論平臺在地方的撰稿、組稿、初編以及發行等工作;
(四)在本地區開展資產評估行業宣傳。
第六條 通訊員的基本條件:
(一)在資產評估機構或相關聯系會員單位工作;
(二)政治素質高、思想品德好;
(三)有較強的寫作能力和組稿能力;
(四)有一定的業務理論水平和工作實踐經驗,熟悉評估行業并能及時掌握評估行業發展動態;
(五)具備較強的工作熱情及責任心。
第七條 通訊員的基本職責:
(一)宣傳工作。通訊員是評估行業基層的宣傳員,應及時了解、掌握中評協的中心工作,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以正面宣傳為主,積極宣傳行業的方針、政策。
(二)反映情況。通訊員要堅守崗位,盡職盡責,與各級協會保持聯絡順暢,及時將評估一線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廣大評估從業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反映給地方協會,反映給上級主管部門。
(三)撰稿組稿。積極主動地捕捉新聞線索,及時將評估一線的工作情況、動態、評估案例、經驗交流、會員的工作、生活等撰稿或組稿。每位通訊員每年至少撰稿2-3篇,組稿3-4篇。
(四)積極參加中評協、地方協會組織的培訓等相關活動。
(五)及時收集、上報辦好《中國資產評估》雜志和中評協網站的意見和建議。
(六)各地方協會和評估機構的通訊員應保持相對穩定。通訊員如因工作崗位變動或者離職的,所在單位應予以及時調整和補充,督促其搞好工作交接,并將新任通訊員的信息資料及時上報中評協。
(七)各地方協會和評估機構要積極向中評協物色、推薦寫作人才,逐步建立較為穩定的作者群,將作者群逐步建設一支較高素質的作者隊伍。
第八條 通訊員的權利:
(一)通訊員具有對所在評估機構工作采訪報道的權利,各評估機構應為通訊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 件和支持;
(二)通訊員可獲得中評協贈送的書籍或資料;
(三)根據工作需要,通訊員可參加通聯組及中評協舉辦的有關會議、培訓及調研活動;
(四)成績優異的通訊員可獲得中評協及地方協會的獎勵。連續三年被評為優秀通訊員的,可免費參加中評協組織的相關專業論壇、列席專門委員會的會議或參加中評協組織的采風活動。
第九條 通訊員的選聘程序:
(一)地方協會或通聯組在本地區選拔符合條 件的通訊員,并報中評協備案。
(二)中評協向通過備案的通訊員頒發《〈中國資產評估〉通訊員證書》,并在協會網站上公示通訊員名單和證件號。
第十條 地方協會成立通聯組,應當向中評協提出申請,明確通聯組負責人。
中評協同意成立通聯組,應當向其頒發牌證。
第十一條 通聯組應當建立通訊員資料庫,動態掌握通訊員個人信息、聯系方式。
第十二條 各通聯組負責通訊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時了解通訊員工作情況,有重點地培養宣傳骨干力量。
第十三條 通聯組要建立通訊員考核制度。設置通訊員撰稿、組稿臺賬,統計各通訊員撰稿、組稿數量。根據撰稿、組稿數量及采用情況等對通訊員進行考核,對工作積極、成績突出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中評協定期組織相關培訓工作,提高通訊員的采、編、寫能力,開闊通訊員視野,以便更好地做好雜志、網站的宣傳工作。
第十五條 中評協定期對通訊員和通聯組的工作進行抽查。對連續一年未向通聯組或中評協發稿的通訊員將不再續聘并收回有關證書。
第十六條 通訊員應當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不得以通訊員的名義持證進行與資產評估行業無關的采訪活動。
(二)通訊員不得索要、收受被采訪單位、個人的現金及有價證券等不當利益。
(三)各地通聯組的對外發言、特別是涉及到評估行業、相關領導等,以及掌握不準的有關采訪或重大選題等,需請示中評協。未經授權,不得擅自對外代表評估行業和協會發言。
第十七條 通訊員違反工作紀律,應當取消通訊員資格,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中評協擁有對本辦法最終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