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2011]35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1-12-31 11:27:23.000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根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2號)和《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3號)的有關規定,對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仍需繼續從事價格評估業務的價格評估機構和價格評估人員重新辦理了認定手續。現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重新認定名單(共13家)、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重新認定名單(共199人)予以公告。
此次重新認定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0日,持證機構和人員應按規定重新辦理認定手續,有效期滿未重新申請認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附件:
一、2011年價格評估機構資質重新認定名單(第二批)
二、2011年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重新認定名單(第二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下載: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