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1]30號
頒布時間:2011-06-13 08:57:40.000 發文單位:商務部
2006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06年第9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耐磨紙收反傾銷稅。該反傾銷措施自2006年12月13日開始實施,并將于2011年12月13日到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申請書中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復審的明確表示和終止反傾銷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證據。
如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提出復審申請,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上述反傾銷措施于2011年12月13日起終止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