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1-01-05 10:39:13.000 發文單位: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各出口企業: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協議》,ECFA)于2010年6月29日簽署,其項下貨物貿易早期收獲計劃于2011年1月1日實施。為使我出口至臺方的產品能夠享受《協議》項下關稅優惠待遇,自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開始簽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原產地證書》(以下簡稱"ECFA原產地證書")。現將有關簽證要求通知如下:
一、《協議》項下設臨時原產地規則(見附件1)、適用于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的操作程序(見附件2)和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見附件3),對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清單(見附件4)中的產品實施優惠關稅。凡申請ECFA原產地證書的出口產品,必須符合《協議》臨時原產地規則及簽證操作程序和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
二、企業申請ECFA原產地證書簽證時,必須提交《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原產地證書申請書、按規定填制的ECFA原產地證書、出口商品的商業發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ECFA原產地證書采用統一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見證書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說明(見附件5)。證書以簡體中文填寫,必要時輔以英文(如貨品品名等),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
四、證書第2欄"生產商",需詳細列出所有生產商的名稱、地址、電話,若有傳真或電子郵件也需列出。如證書填寫不下,需隨附生產商清單,以A4空白紙打印。
五、證書第8欄填寫的HS編碼,以進口方8位編碼為準,可參見附件4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清單中的HS編碼。
六、ECFA原產地證書不需要企業加蓋印章,只需企業申請人簽字即可。申請人應將簽證機構簽發的證書正本遞交臺方海關,第二副本由出口商留存。第三副本由簽證機構留存。
七、《協議》對原產地證書的續頁格式做了嚴格規定(見附件5),填寫規則亦同正本。續頁也須填寫同一證書編號,同時在證書下方填寫"第X頁,共X頁"。如果證書僅有一頁,也需標明"第1頁,共1頁"。
八、如根據臨時原產地規則中的"累計規則"、"微小含量"或是"可互換材料"條款,則需要在證書第12欄相應的填寫"ACU" 、"DMI"或者"FG"。
九、根據臨時原產地規則的簽證操作程序第二條第四款,企業可以簽發"補發"證書,并在證書上注明"補發"字樣。申請企業同時需要提交提單復印件。
十、其他填制要求按照《協議》項下臨時原產地規則的簽證操作程序相關規定執行。
十一、企業需在貨物出口報關前申請簽發ECFA原產地證書。對于1月1日前起運(包括1月1日后仍在運輸途中)的貨物,不可以申請簽發ECFA原產地證書。
北京地區企業在申請簽發ECFA原產地證書時如有問題,請與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朝陽口岸辦事處產地證科聯系。
聯系電話:87625910 58648306
附件1: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doc
附件3: ECFA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清單.doc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