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0-12-15 15:30:04.000 發文單位:國家旅游局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及時了解和妥善處理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傷、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覽、餐飲、娛樂、購物場所的重大火災及其它惡性事故;
(3)造成其他經濟損失嚴重的事故。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參加“中國旅游緊急救援協調機構”聯絡網的單位(以下簡稱“報告單位”),都有責任將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上報“中國旅游緊急救援協調機構”。
第四條 報告單位在接到旅游景區、飯店、交通途中或其他場合發生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報告后,除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外,應同時以電傳、電話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中國旅游緊急救援協調機構”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
第五條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事故發生后的首次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
(3)事故接待單位及與事故有關的其他單位;
(4)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
2.事故處理過程中的報告內容:
(1)傷亡情況及傷亡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團名、護照號碼;
(2)事故處理的進展情況;
(3)對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關方面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請示或報告的事項。
3.事故處理結束后,報告單位需認真總結事故發生和處理的全面情況,并做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
(1)事故經過及處理;
(2)事故原因及責任;
(3)事故教訓及今后防范措施;
(4)善后處理過程及賠償情況;
(5)有關方面及事主家屬的反映;
(6)事故遺留問題及其他。
第六條 “中國旅游緊急救援協調機構”在接到報告單位的報告后,應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情況,并對所請示的問題做出答復。
第七條 “中國旅游緊急救援協調機構”設在國家旅游局綜合業務司(電話:65234521 傳真:65122096 地址:北京建內大街甲9號 郵政編碼:100740)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處理程序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傷、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覽、餐飲、娛樂、購物場所的重大火災及其他惡性事故。
(3)其他經濟損失嚴重的事故。
第三條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報告單位(見《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第三條)應執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并按本程序做好有關事故處理工作。
第四條 事故處理原則上由事故發生地區政府協調有關部門以及事故責任方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必要時可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
第五條 事故發生后,報告單位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工作,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單位如不屬于事故責任方或責任方的主管部門,應按照事故處理領導小組的部署做好有關工作。
第六條 在公安部門人員未進入事故現場前,如因現場搶救工作需移動物證時,應做出標記,盡量保護事故現場的客觀完整。
第七條 有傷亡情況的,應立即組織醫護人員進行搶救,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
第八條 傷亡事故發生后,報告單位應在及時組織救護的同時,核查傷亡人員的團隊名稱、國籍、姓名、性別、年齡、護照號碼以及在國內外的保險情況,并進行登記。有死亡事故的應注意保護好遇難者的遺骸、遺體。對事故現場的行李和物品,要認真清理和保護,并逐項登記造冊。
第九條 傷亡人員中有海外游客的,責任方和報告單位在對傷亡人員核查清楚后,要及時報告當地外辦和中國旅游緊急救援協調機構;由后者負責通知有關方面。中國旅游緊急救援協調機構在接到報告后,還將及時通知有關國際急救組織;后者做出介入決策后,有關地方要協助配合其開展救援工作。
第十條 傷亡人員中有海外游客的,在傷亡人員確定無誤后,有關組團旅行社應及時通知海外旅行社,并向傷亡者家屬發慰問函電。
第十一條 在傷亡事故的處理過程中,責任方及其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傷亡家屬的接待、遇難者的遺體和遺物的處理以及其他善后工作,并負責聯系有關部門為傷殘者或傷亡者家屬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為傷殘人員提供醫療部門出具的“傷殘證明書”;
(2)為骨灰遣返者提供法醫出具的“死亡鑒定書”;喪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書”;
(3)為遺體遣返者提供法醫出具的“死亡鑒定書”;醫院出具的“尸體防腐證明書”,防疫部分檢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許可證”。
第十二條 責任方及其主管部門要妥善處理好對傷亡人員的賠償問題。報告單位要協助責任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傷亡人員及其家屬進行人身傷亡及財物損失的賠償;協助保險公司辦理購買入境旅游保險者的保險賠償。
第十三條 事故處理結束后,報告單位要和責任方及其他有關方面一起,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安全管理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