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綜[2010]21號
頒布時間:2010-04-01 09:19:33.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審計署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審計廳(局)、南水北調辦事機構,財政部駐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計署駐京津冀、鄭州、濟南、南京特派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精神,加強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征繳工作,確保按時完成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任務,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務必高度重視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征繳工作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保證南水北調工程順利實施的重要資金來源。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國辦發[2004]86號)實施以來,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以下簡稱6省市)人民政府為落實基金籌集任務做了許多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籌集基金的具體實施辦法,并采取了一些加強征管的措施。但是,基金實際征繳情況不理想,部分省市沒有按期完成基金上繳任務,有的地方欠繳金額較大,基金征繳進度難以滿足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需要。國務院高度重視基金征繳工作,國辦發[2004]86號文件明確要求,6省市人民政府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基金足額征收。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明確提出,要著力解決基金征繳問題,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視,使基金按規定要求及時征繳到位。目前,南水北調工程進度日見緊迫,今后幾年工程投資規模和強度明顯加大,如果基金不能及時足額籌集到位,工程建設將受到資金缺口的制約,直接影響工程建設進度,進而影響工程建設目標的全面實現。各相關省市要從大局出發,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增強工作主動性,切實做好基金征繳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確保按期完成國務院確定的基金籌集任務。
二、切實落實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征繳責任
按照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審計署聯合印發的《關于調整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繳額度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9]21號)的要求,6省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本地區基金籌集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層層建立責任制,確保任務明確、責任到位,切實將基金征繳工作落到實處。各相關省市要將財綜[2009]21號文件確定的分年度基金上繳額度,層層分解落實到市、縣,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基金籌集任務。市、縣征繳的基金統一匯集到省級財政,由省級財政集中上繳中央國庫。省級對市級、市級對縣級完成基金上繳任務情況進行嚴格監督考核,并建立有效的考核獎懲制度。對未完成基金上繳任務的地區,要嚴肅追究責任。明確基金征繳部門的職責,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基金籌集政策,加大基金征收力度,嚴格征收措施,確保應征盡征,全面提高基金征收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要加強基金征收管理,及時歸集基金收入并足額上繳國庫。
三、進一步完善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征繳措施
6省市要按照確保按時完成基金籌集任務的要求,制定本地區基金籌集辦法。目前,仍未按規定完成基金籌集任務的省市,要完善基金籌集辦法,采取多種措施,使基金及時征繳到位。一是加大對現行水資源費支出結構調整力度,水資源費首先用于保證籌集基金的需要,提高從水資源費收入中劃入基金的比例;二是調整省、市、縣三級水資源費分配政策,加大省級統籌力度,增加省級分享比例,省級增加的水資源費收入全部劃入基金;三是根據分年度基金籌集任務,需要進一步提高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籌集基金的地區,要綜合考慮水價調整空間、各環節水價調整計劃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增加的收入全部劃入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四是拓寬基金籌集渠道,通過征收水資源費不能完成基金籌集任務的,應通過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籌集基金。要確保將籌集的基金收入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國庫。市、縣征收的基金收入按規定足額上繳省級財政,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省級財政匯集的基金收入要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國庫,不得占壓、拖延上繳。在未完成基金上繳任務前,不得動用基金用于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建設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設。
四、加強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征繳的監督檢查
6省市要按照財綜[2009]21號文件規定,于每年1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上繳任務。目前,尚未完成2008和2009年度基金上繳任務的省市,務必盡快上繳基金。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6省市基金征繳情況的督促檢查,財政部駐6省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將基金納入非稅收入就地監繳范圍,按規定督促省級財政部門將基金及時足額繳入中央國庫。審計署將進一步加強對6省市基金征繳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行政監察機關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不遵守法律、法令和有關政策,違反行政紀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對應征不征、隨意減免或者隱瞞、截留、擠占、挪用、拖延上繳基金的單位及責任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進行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審計署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