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流函[1998]43號
頒布時間:1998-12-28 11:35:15.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7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為了做好1999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工作,落實好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國稅函[1998]156號,以下簡稱年審辦法)現將幾個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年審辦法第五條第五款改為:
從事商業經營(包括兼營)的,180萬元以下,但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并從事鹽業批發的納稅人除外。
二、對上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標準(工業100萬元、商業180萬元)以及年審合格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及發票領購簿上加貼一般納稅人年審合格標識。
三、根據各地一般納稅人規模情況,總局統一印制了部分1999年年審合格標識并免費下發各地(分配數量見附表),各地在年審工作中不得向納稅人收取標識印制費。各地如需要追加印制標識的,請于1999年1月20日以前將追加數量報總局流轉稅管理司。
國家稅務總局
199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