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6]448號
頒布時間:1996-08-02 11:36:14.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7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根據1996年全國增值稅工作會議精神,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日常統計報表和調查工作評比計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國家稅務局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材料,其所在地的省局報送材料時,不再含上述地區。
二、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三、該辦法自1996年第三季度起執行。
附:增值稅日常統計報表和調查工作評比計分辦法
為切實加強增值稅管理,及時、準確地掌握全國增值稅的有關數據和情況,考核各地增值稅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將日常調查工作分為以下5類,分別計分。
(一)填報《增值稅專用發票收、發、存情況報表》。
分數:100分
要求:各省級國家稅務局應于每季度終了后30日報國家稅務總局。
(二)填報《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扣稅憑證稽核檢查情況統計表》。
分數:100分
要求:各省級國家稅務局應于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報國家稅務總局。
(三)填報《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進度表》
分數:100分
要求:各省級國家稅務局應于每季度終了后30日內報國家稅務總局。
(四)填報《增值稅納稅戶數變化情況統計表》。
分數:100分
要求:各省級國家稅務局應于每年度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報國家稅務總局。
(五)臨時性調查任務。
分數:100分
要求:按照調查通知中的要求將情況及時、準確地報國家稅務總局。
二、國家稅務總局在對上述各類工作評比計分時,以各類統計表(附后)及臨時性調查通知上規定的內容和上報時間為依據,每漏報(或錯報)1欄(或一個數據)扣5分;每遲報1天扣5分,超過11天的將該項目分數扣完。各地報送時通過郵局郵寄的,以郵戳為準;使用電傳方式報送的,以接收到的時間為準。
三、總局將對各地的得分情況每年通報一次,做為考核增值稅工作的依據,并對前5名的單位給予表彰。
附件:略
國家稅務總局
19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