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署公告[2010]49號
頒布時間:2010-08-04 13:49:27.000 發文單位:海關總署
為落實國家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和中國圖們江區域合作開發規劃綱要的戰略部署,促進利用境外港口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合作,現對吉林省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試點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系指國內貿易貨物由我國關境內一口岸啟運,通過境外運至我國關境內另一口岸的運輸方式。
二、允許吉林省內貿貨物從琿春圈河口岸出境,經朝鮮限元汀里-羅津港換裝作業,從上海、寧波口岸復運進境。
境外換裝作業僅限在朝鮮羅津港中國承運企業租用并經營的專用碼頭進行。
三、試點階段允許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的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經營企業)僅限于吉林省已在海關注冊登記的企業。
四、經營企業到長春海關辦理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認可文件;
(二)《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申請表》(見附件1);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四)符合海關規定的銀行保函等擔保;
(五)海關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涉及出口許可證件管理的非集裝箱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的商品僅限于煤炭。
六、使用集裝箱裝載的跨境運輸內貿貨物(不包括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由海關在琿春口岸施加封志,經公路直接運至朝鮮元汀里-羅津港,使用整箱(不拆、不換集裝箱)承運至我東南沿海港口。集裝箱箱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0號)規定的標準。
七、承運內貿貨物的車輛、駕駛員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1號)的規定。
八、承運跨境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境時應當在海關監管場所內裝卸作業,內貿貨物與運輸工具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九、從事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裝卸、存儲、交付、發運等活動的有關監管場所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1號)的規定。
十、內貿貨物出境和進境的監管方式均應申報為“內貿貨物跨境運輸”(代碼9600)。
十一、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的要求向海關申報。在跨境運輸貨物出境前,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備案清單》(見附件2)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聯系單》(見附件3)向出境地海關申報。跨境運輸貨物進境后,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備案清單》(見附件4)向進境地海關申報,具體填制說明見附件5、6。
十二、單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備案清單》項下的貨物,應由同一船舶、同一航次、同一提單,運抵同一目的港。
十三、內貿貨物限使用中國籍船舶自朝鮮限元汀里-羅津港直航至上海、寧波港。
十四、跨境運輸的內貿貨物應自運輸工具離開我國關境內一口岸出境起3個月內運抵我國關境內另一口岸。逾期未運抵的,除不可抗力的外,視同出口貨物處理,由納稅義務人向海關辦理相關的申報納稅手續;海關將取消該經營企業繼續從事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資格,并根據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十五、經營企業如有違反本公告有關規定情事的,海關依法進行處理。
十六、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出)境備案清單填制說明
二○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