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日前由國務院公布,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進一步加大了對各種發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據國務院法制辦、稅務總局、財政部負責人介紹,新《發票管理辦法》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提高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對虛開、偽造、變造、轉讓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由5萬元提高為50萬元,對違法所得一律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發票違法行為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作了補充規定,包括:對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行為負同樣的法律責任;對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的,以及介紹假發票轉讓信息的,由稅務機關根據不同情節,分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所得一律沒收。三是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以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針對近年來比較嚴重的制作、兜售、使用假發票等新情況,《發票管理辦法》增加規定: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不得介紹他人轉讓發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發票的,不得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和運輸;不得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并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同時,《發票管理辦法》簡化了發票領購程序,從正面引導納稅人合法使用發票,拒用假發票,并對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作了進一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并增加規定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有效防范虛開發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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