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財稅[2009]8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一、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假如現在企業取得符合以上規定的專項資金100萬元,是用于投資固定資產的,固定資產已完工。請問:
1、假如企業執行的是會計制度,那么企業在收到此筆補貼資金、使用這筆補貼資金、固定資產完工時應作如何的賬務處理?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時,應做怎樣的納稅調整?
2、假如企業執行的是會計準則,那么企業在收到此筆補貼資金、使用這筆補貼資金、固定資產完工時應作如何的賬務處理?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時,應做怎樣的納稅調整?
【解答】
1.執行會計制度時,收到此筆補貼資金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使用這筆補貼資金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固定資產完工時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
2.執行會計準則時,收到此筆補貼資金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使用這筆補貼資金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固定資產完工時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以后分期計提折舊并確認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