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9]131號
頒布時間:2009-11-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83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下列文件規定的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至2010年12月31日。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責任公司軍品科研生產用房產免征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6]25號);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和兵器裝備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92號);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13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所得稅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148號);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8]78號);
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
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