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6]148號
頒布時間:2006-11-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83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132號)已于2005年底到期。為了繼續改善傷殘人員福利和保障傷殘人員權益,經國務院批準,現對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對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征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繼續按照財稅[2004]13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執行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