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綜[2008]85號
頒布時間:2008-12-18 14:00:52.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貴州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呈報〈貴州省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請示》(黔財綜[2008]43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2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同意你省征收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
二、對你省制定的《貴州省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有關政策作如下調整:
(一)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的征收對象為裝機容量在2.5萬千瓦及以上的單獨水庫和水電站(含擴建、改造、增容),你省不宜將裝機容量合計達到或超過2.5萬千瓦的同水庫不同梯級水電站納入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征收范圍。
(二)你省財政支付給電網公司的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代征手續費標準,按代征額的2‰執行。
(三)將《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二款中“‘大中型庫區基金收入’科目”修改為“‘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收入’科目”。
(四)你省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支出范圍應按照《通知》規定執行,不宜從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中列支移民機構管理費。
(五)將《實施細則》的施行日期調整為2007年5月1日。
(六)進一步完善《實施細則》相關內容,規范有關文字表述。
三、請你省嚴格按照《實施細則》和本文規定執行,切實做好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的征收使用工作。執行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應從其規定。
此復。
財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