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3-11-07 16:27:46.000 發文單位: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地稅系統管轄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問題。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2.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3.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
4.未按規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以下“特定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二)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及其成員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房地產企業(包括開發、銷售企業);
(五)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不包括僅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企業)、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六)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七)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八)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的企業;
(九)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二、關于核定應稅所得率問題。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由主管地稅機關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根據不同行業、區域分布、經營規模等因素確定:
行 業 | 應稅所得率 |
農林牧漁業 | 3%-10% |
制造業 | 5%-15% |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 4%-15% |
交通運輸業 | 7%-15% |
建筑業 | 8%-20% |
飲食業 | 11%-25% |
娛樂業 | 20%-30% |
其他行業 | 10%-30% |
本表所列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執行。
三、關于核定應稅所得率的調整問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申請調整當年應稅所得率或應納所得稅額的,應在年度終了前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主管地稅機關在納稅評估、稅務稽查中發現核定征收企業適用應稅所得率錯誤、實際已達到查賬征收條件的,應及時調整應稅所得率或取消核定征收。納稅人在收到主管地稅機關調整決定前,應依照原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或應納所得稅額預繳企業所得稅。在收到主管地稅機關調整決定后,按照調整后應稅所得率或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多繳或少繳的稅款,并在以后的申報期進行抵扣或補繳。
四、關于取得的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問題。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主營項目(業務)是指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財產收益率高于已核定主營項目(業務)的應稅所得率的,且轉讓收入總額所占比重不是最大的項目,按最大項目所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財產收益率高于已核定主營項目(業務)的應稅所得率的,且轉讓收入總額所占比重為最大項目的,如調整后的所得率高于重新確定的主營項目(業務)所適用應稅所得率最高限的,按最高限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如調整后的所得率低于重新確定的主營項目(業務)所適用應稅所得率最高限的,按實際所得率為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調整應稅所得率,并按照調整后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轉讓財產收益率=轉讓財產所得/轉讓財產收入×100%
調整后所得率=(主營項目(業務)收入×已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轉讓財產所得)/(主營項目(業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100%。
五、關于取得的政府財政返還等應稅純收益性所得問題。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取得政府財政返還等應稅純收益性所得,比照上述第四條規定計算征稅。
六、對企業所得稅稅負偏低和連續三年虧損卻持續經營的“長虧不倒”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要加大稅收管理力度,嚴格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七、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稅發〔2008〕122號)第一條、第二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