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稅函[2011]140號
頒布時間:2011-12-30 13:35:38.000 發文單位: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各基層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事業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104號)精神,做好免征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規定
(一)基本規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型企業領購地稅普通發票免征發票工本費;直屬局、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代開《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或《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免征發票工本費;市局委托代開代售發票單位,即,遼寧省大連公路路政管理局(包括其下屬的各站點)代開《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代售《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免征發票工本費。
(二)免征對象
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標準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參照小型和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確定是否屬于免征發票工本費范圍。
營業收入按照上年度營業收入及營業外收入合計額確定。
從業人員按照上年度年平均職工總數確定。
資產總額按照上年度資產總計的期末余額確定。
(三)適用行業
免征發票工本費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企業行業類型按照收入占總營業收入50%以上的主營業務所屬行業確定。
二、實施步驟
(一)調整發票管理系統
在稅收業務平臺新版發票管理系統“票種認定”模塊下新增“大型中型企業認定”和“大型中型企業認定撤銷”功能點,與新版發票管理系統“發票發售”模塊和征管系統“自制發票出售”模塊關聯。未認定為大型中型企業的,系統將默認為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實收金額為“0”,無需打印“發票工本費收據”,只需打印“發票領購簿”后即可出售發票;認定為大型中型企業的,仍按照現行發票發售程序,收取發票工本費,打印“發票工本費收據”“發票領購簿”后再行出售發票。
稅收數據管理中心應當根據票證管理所提出的發票管理系統調整業務需求,于2012年1月3日前調整發票管理系統,確保1月4日起免收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的政策落實到位。
(二)確定大中型企業名單
為了減輕基層局審核和納稅人報送的負擔,市局決定采取反向認定法確定小型微型企業名單,即,未認定為大中型企業的均視為小型微型企業,享受免征發票工本費政策。
1.現有納稅人認定
市國稅局、地稅局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按行業確定的營業收入標準作為認定指標,聯合確定大型中型企業預認定名單。票證管理所應當于12月31日前將名單交由稅收數據管理中心批量加置征收發票工本費標志,基層局無需在發票管理系統內履行認定手續。
直屬局、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對免征發票工本費納稅人的審核確認工作。如納稅人對大型中型企業預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填寫《小型微型企業免征發票工本費備案登記表》(表樣見附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同意后,由稅源管理崗使用發票管理系統中“大型中型企業認定撤銷”功能點,履行撤銷認定手續。
2.新辦納稅人認定
符合小型微型企業認定標準的新辦納稅人,在辦理發票首次領購手續時,應當填寫《小型微型企業免征發票工本費備案登記表》,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同意后,按照現行規定辦理首次領購發票事宜。
對于符合大型中型企業認定標準的新辦納稅人,各主管地稅機關稅源管理崗應當使用“票種認定”模塊“大型中型企業認定”功能點,認定其企業類型后,再履行票種認定手續。
(三)調整工本費結算程序
直屬局、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應當于每個季度終了后5日內與票證管理所進行對賬,確定應征、實征和免征發票工本費數額。確認無誤后,于每個季度終了后10日內,按照現行規定履行發票工本費結算手續。
三、工作要求
市局要通過新聞媒體、大連地稅網站,各基層局要通過辦稅服務廳張貼公告或電子顯示屏滾動播放的方式,向納稅人宣傳免征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政策,使小型微型企業充分了解和享受此項優惠政策。各基層局要加強對大型中型企業認定情況的日常監控,根據其生產經營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認定結果;市局將加強監督檢查,對于不按照規定落實免征發票工本費政策的部門和單位,將依照《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稅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行政首長問責制暫行辦法》等規定追究責任。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