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1]3號
頒布時間:2011-12-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為保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公告》(2011年第65號,以下簡稱《公告》)及相關文件,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就有關工作明確如下:
一、符合《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認定資格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下列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一般納稅人資格或申請辦理認定手續。
1. 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納稅人(以下簡稱:兼有應稅服務一般納稅人)和2011年年審合格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以下簡稱:自開票納稅人),應根據企業經營業務情況,對照《應稅服務范圍注釋》,于2011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確認。經審核確認后的納稅人,不需重新辦理申請認定手續。
2. 按規定應申請認定的納稅人應于2011年12月20日前通過上海市國稅局網站或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試點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3. 應稅服務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含本數)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 符合條件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直接申請試點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4. 以上所稱的應稅服務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是指符合《公告》規定的不含稅銷售額。對于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涉及繳納營業稅的,不含稅銷售額按下列公式確定:
不含稅銷售額=營業額全額÷(1+3%)。
二、兼營應稅服務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其他納稅人,應根據企業經營業務情況,對照《應稅服務范圍注釋》,于2011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按下列要求做好確認或辦理認定手續等工作。
1. 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通過市局網絡(FTP:/PUBLIC2005/貨勞處/稅改)查閱和審核納稅人確認信息,對列入名單在規定時間內未確認的納稅人,由主管稅務機關應分批制作、送達紙質《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2. 對2011年12月20日前提出試點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在2011年12月25日前完成審批手續,確保試點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及時供應和開票系統的升級。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