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財稅[2011]878號
頒布時間:2011-12-01 09:26:36.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長白山管委會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
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第65號令)的規定。經認真研究并報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我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明確如下:
增值稅:一是銷售貨物時,為月銷售額20000元;二是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三是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營業稅:一是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0000元;二是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起征點調整以后,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大宣傳力度,使廣大納稅人了解和掌握相關政策。要認真貫徹落實起征點調整政策,不得借起征點調整之機,擴大范圍調整個體工商戶定額。要加強對未達到起征點納稅人的管理,嚴格按照定額核定、發票管理等規定加強監控,對達到起征點的納稅人應按規定征稅。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國稅局 吉林省地稅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