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稅[2011]34號
頒布時間:2011-11-02 16:56:39.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2011年1月至9月銷售軟件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凡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的優惠條件,且已依法申報繳納增值稅的,應按月計算增值稅應退稅款,匯總后一次性申請退稅。
二、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2011年1月至9月匯總申請的軟件產品增值稅退稅,應按月計算審核增值稅應退稅款,但在實施先評估后退稅管理時,可簡化操作,將2011年1月至9月視為一個所屬期,僅對累計銷售額變動率、稅負變動率進行分析,發現異常的,按規定處理。
三、《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軟件和集成電路產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03]241號)第一段中“《軟件產品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5號令)”修改為“《軟件產品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9號令)”;第二條中“稅務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其硬件產品的銷售額”修改為“稅務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硬件產品的銷售額”;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以及《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蘇財稅[2007]4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軟件產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蘇國稅發[2005]276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