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
頒布時間:2011-08-01 13:58:48.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現將《湖南省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暫行辦法》公告如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范圍內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按差額方式確定營業額,并據以征收營業稅(以下簡稱差額征稅)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第二條所稱“按差額方式確定營業額”是指以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時(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規定可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第四條 納稅人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根據稅法規定可按差額征稅的,憑合法有效憑證,在計算營業額時扣除相關項目金額。
第五條 第四條所稱“合法有效憑證”具體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第六條 納稅人應按規定建立并如實登記營業額扣除項目臺賬,按納稅歸屬期單獨統計核算營業額扣除項目金額。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一)扣除憑證不符合第五條“合法有效憑證”規定的;
(二)扣除憑證內容與實際發生情況不符或虛開的;
(三)未建立扣除項目臺帳,扣除項目金額核算不清的;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納稅人應按以下原則計算當期計稅營業額:
(一)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準予扣除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
(二)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三)納稅人發生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業務,按當期實現的營業收入扣除規定扣除項目后的余額作為計稅營業額,應扣未扣的部分可結轉下期抵扣。
第八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二)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第九條 納稅人應根據取得的扣除項目合法有效憑證逐一填列《營業稅營業額減除項目明細表》,在進行營業稅納稅申報時,除按現行規定申報和報送報表資料外,同時報送《營業稅營業額減除項目明細表》(具體明細憑證由企業留檔備查)。
第十條 納稅人未按本辦法報送納稅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罰。納稅人偽造、變造扣除憑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營業稅營業額減除項目明細表》和原始抵扣憑證信息及時比對、核查,建立評估預警機制。
第十二條 實施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 1日起執行。
附件:
按差額方式計征營業稅的具體項目
一、交通運輸業
1.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航)與貨運航空有限公司(簡稱貨航)開展客運飛機腹艙聯運業務時,國航以收到的腹艙收入為營業額;貨航以其收到的貨運收入扣除支付給國航的腹艙收入的余額為營業額。
3.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二、建筑業
4.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5.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6.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對建設方提供的這些設備,其設備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
三、郵電通信業
7.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8.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8858”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9.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與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合作開展的“短信捐款”業務,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該項業務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10.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為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11.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5838”為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12.電信部門以“集中受理”方式為集團客戶提供跨省的出租電路業務,由受理地區的電信部門按取得的全部價款減除分割給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的價款后的差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則按各自取得的全部價款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13.對電信單位發生的跨網通信業務,可按本通信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另一通信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另一通信網的話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14.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通通信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9993”為中國紅十字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紅十字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15.電信單位銷售的各種有價電話卡,由于其計費系統只能按有價電話卡面值出賬并按有價電話卡面值確認收入,不能直接在銷售發票上注明折扣折讓額,以按面值確認的收入減去當期財務會計上體現的銷售折扣折讓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16.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60888”為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17.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66”為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18.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99”為中國扶貧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扶貧基金會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19.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應就其向TD-S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從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20.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96”為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1.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就其向電信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從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取得的電信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22.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69”和“10699919”分別為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四、金融保險業
23.納稅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4.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原對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25.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中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部分,允許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26.金融企業從事受托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可以扣除其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7.準許證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費用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為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代理他人買賣證券代收的證券交易所經手費;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股東賬戶開戶費(包括A股和B股)、特別轉讓股票開戶費、過戶費、B股結算費、轉托管費。
28.準許期貨經紀公司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為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手續費。
29.準許證券公司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準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主承銷商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代扣代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30.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境外再保險人應就其分保收入承擔營業稅納稅義務,并由境內保險人扣繳境外再保險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
五、服務業
31.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以下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支付給海關的稅金、簽證費、滯報費、滯納金、查驗費、打單費、電子報關平臺費、倉儲費;支付給檢驗檢疫單位的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臺費;支付給預錄入單位的預錄費;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32.從事無船承運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申報繳納營業稅。
33. 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4.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5.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6.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7.外事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其從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減除代委托方支付給聘用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和交納的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38.對包機公司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營運收入,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包機費后的余額。
39.納稅人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于“服務業—代理業”行為,應以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40.勘察設計單位將承擔的勘察設計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設計總包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的勘察設計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41.服務性單位從事餐飲中介服務的營業額為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實際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轉付的就餐費用。
42.私人住宅、小賣店以及其他單位(即公用電話兼辦人),利用其自用電話兼辦公用電話業務,以其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郵電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的余額為營業額。
43.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與行業主管部門(或協會)、海外教育考試機構和各省級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開展考試的業務,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單位的合作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依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六、轉讓無形資產
44.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受讓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或購置原價的余額為營業額。
45.單位和個人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七、銷售不動產
46.單位和個人銷售抵債所得的不動產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7.單位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8、自2011年1月28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分送: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地稅稽查局、省局直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