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1]第5號
頒布時間:2011-06-27 11:55:46.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以下簡稱《通知》)及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有關規定,現就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應按照《通知》規定在項目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按照總機構企業所得稅歸屬的征收管理機關,向項目所在地相應的主管地稅機關或者國稅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在到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代開發票時,必須提供項目所在地企業所得稅主管地稅機關或者國稅機關開具的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
四、各級地稅局和國稅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做好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本公告所稱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是指跨省、市州、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建筑企業。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尚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也應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公告生效前已在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符合規定比例的,允許企業總機構在當期應納稅款中扣除。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