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2010]第3號
頒布時間:2010-12-26 13:58: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為規范“建設—移交”投融資建設模式營業稅征管,現就有關營業稅政策及發票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建設—移交”投融資建設模式中獲取建設特許權的投資建設方(以下簡稱投資方),應認定為建筑工程總承包人,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對投資方將工程承包給其它施工企業的,按取得的回購價款減除支付給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后的余額征收建筑業營業稅。
所稱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
三、投資方按發票管理相關規定領購、開具建筑業統一發票。
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開工建設,但尚未完工移交的建設項目,按本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