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第2號
頒布時間:2011-03-25 10:20:49.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為規范我省契稅征收管理,解決當前契稅征管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就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如何確認企業投資主體改變問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所稱“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和第四條所稱“投資主體相同”,是指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投資人名稱和出資比例均不發生改變。凡改變上述兩項內容的,均屬于投資主體發生改變。
二、關于企業股權轉讓適用范圍問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第二條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其適用范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關于集體企業解除契稅征收問題原由個人投資創建的企業當地政府成為集體所有制企業,經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審核后,變更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如投資人未發生改變,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投資人發生改變的,按規定征收契稅。
四、關于土地出讓金的違約金是否計入契稅計稅依據問題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變更協議的約定及時繳納土地出讓金,被政府相關部門計收的違約金,由于不屬于土地出讓的成交價格,因此,不計入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征收契稅。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