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國稅發[2009]12號
頒布時間:2009-11-19 11:59:29.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對發生《通知》第十九條所述“稅企雙方對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費的分攤方法和金額有爭議”情形的,由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總部不在我省的,可由其在我省的主要成員單位代為履行職責)和主管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就爭議內容(包括集中研究開發費分攤方法和金額、爭議原因、解決辦法等)分別形成書面材料,于發生爭議的10個工作日內上報省國家稅務局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