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國稅發[2009]75號
頒布時間:2009-04-24 13:46:52.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
為了保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等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和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和后續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對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需要審批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原則上由納稅人主管縣(市、區)國家稅務局進行審批;屬于總局明確規定由省級或市(州)級國家稅務局審批(審核確認)的,統一授權納稅人主管縣(市、區)國家稅務局代為履行審批(審核確認)職責。對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需要審批后方可在稅前扣除的企業財產損失和其他企業所得稅涉稅審批事項,原則上由納稅人主管縣(市、區)國家稅務局進行審批。
二、申報受理及審批審核
申請減免稅及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企業,除下列情況外,無論發生額度大小,均應向其主管縣(市、區)國稅局進行申報。各主管縣(市、區)國稅局要按照現行稅收法律及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對企業申報項目依法進行審批、審核和備案確認。
1.省內跨地區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相關涉稅事項時,應向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進行申報。由省局或省局指定相關市(州)局按照規定,對企業申報事項依法進行審批、審核及備案。
2.省內跨縣(市、區)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相關涉稅事項時,應向總機構所在地的市(州)國稅局進行申報。由市(州)局或市(州)局指定相關縣(市、區)局按照規定,對企業申報事項依法進行審批、審核及備案。
三、后續管理
企業所得稅審批審核權限下放主管縣(市、區)國稅局后,為強化后續管理,確保稅基穩定,對發生額度較大的涉稅審批審核項目,應向上級國稅機關進行備案管理。
企業申報的減免稅和財產損失額度超過《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吉國稅發〔2005〕281號)、《吉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吉國稅發〔2005〕282號)文件中規定的縣(市、區)局審批額度時,應向主管縣(市、區)國稅局提供一式兩份申報資料。各主管縣(市、區)國稅局在審批、審核結論確認后,于5月底前將申請材料及所做結論按照上述兩個文件中規定的額度送市(州)國稅局或省國稅局一份備案。
四、有關要求
?。ㄒ唬┢髽I所得稅的各類減免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ǘ┢髽I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審批管理的,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確規定需要審批的內容。其他減免稅屬于備案管理。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須先取得有關資質認定。
?。ㄈ┢髽I所得稅減免稅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進行一次性確認,但每年必須對相關減免稅條件進行審核,對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停止享受減免稅政策。
(四)在執行減免稅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資格證書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ㄎ澹└髦鞴車悪C關應詳細登記減免稅、財產損失的審批、審核或備案項目、時間、年限、金額,建立動態管理監控機制。
(六)2008年度發生的上述各項涉稅事項,各主管國稅機關應在2009年5月20日前處理完畢。
五、監督檢查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和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國家稅務局每年要對所屬縣(市、區)國稅局涉稅審批審核及備案項目進行監督和檢查,并于每年六月底之前將減免稅和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情況總結上報省局,省局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檢查和考核。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