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稅發[2010]60號
頒布時間:2010-05-31 11:32:25.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局)、房產局:
為進一步發揮部門協作優勢,加強房產稅收管理工作,防止國家稅收流失,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行綜合治稅加強地方稅源監控的若干意見》(桂政發〔2009〕14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地稅、住房和城鄉建設機關要高度重視政務協作,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部門協作機制。進一步明確雙方責任義務,拓寬信息交換渠道,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建立考評獎懲制度,拓展政務協作的深度和廣度。
二、嚴格落實稅收政策。各級地稅機關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確保各項稅收政策貫徹落實到位,不得擅自減免或變通減免。要將從住房和城鄉建設機關取得的權屬登記等信息資料,與房屋稅收信息進行比對,堵塞稅收漏洞。
各級地稅機關在房地產稅收管理過程中,如發現納稅人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告知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機關,以便加強房產權屬管理。
三、嚴格執行“先稅后證”規定。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機關應查驗并留存納稅人提供的完稅憑證或免稅憑證后,方可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未出具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的,一律不予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四、加強信息交換。根據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需要,各級地稅、住房和城鄉建設機關要加強信息交換和共享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向地稅機關傳遞商品房預售許可及銷售信息、房屋拆遷信息、竣工項目信息、房地產市場走勢信息及變化信息數據,地稅機關則提供每一權屬轉移行為中各稅款的繳納情況信息,具體由各地地稅、住房和城鄉建設機關協商解決。嚴格執行相關保密制度和工作紀律,各級地稅機關和住房和城鄉建設機關相互交換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公布。
五、加強溝通協調。各級地稅、住房和城鄉建設機關要加強溝通,積極配合,因地制宜的在土地權屬登記、行政審批等關鍵環節開展稅收委托代征工作。
六、加大宣傳力度。各級地稅機關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土地交易場所、土地儲備機構等公眾場合,大力宣傳稅收政策,不斷提高納稅人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
七、各級地稅機關與住房和城鄉建設機關要根據實際,共同協商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具體辦法。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告。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