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發[2010]18號
頒布時間:2010-05-22 14:02:36.000 發文單位: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要求,為了配合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方案的制定,大力支持和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認真落實好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落實好相關稅收政策。加快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我省發展新型工業、實現富民強省的重要內容和途徑,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策。當前,我省正在結合實際擬定具體的發展規劃和落實措施。稅收作為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各級要以極大的政治熱情積極參與,認真關注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過程中的問題。省局已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形成了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文件,并以政策匯編的形式下發。各級要按照省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認真執行好、落實好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為大力發展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良好的服務和支持。
二、做好政策輔導工作。各級地稅機關要確定專人負責,進行上門服務,并做好政策輔導工作。今后,凡新出臺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各級要及時通過各種形式進行宣傳和輔導,以供領導決策時參考以及納稅人、稅務干部參照執行。
三、扎實有效地開展調研工作。戰略性新興產業提出時間不長,所包括的具體內容,從理論到實踐還有待進一步論證和明晰。因此,各級要在全面執行好、落實好現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省局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促進稅收服務經濟發展作用的充分發揮。
附件:關于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支持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二日
關于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支持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技術轉讓所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內,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研究開發費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六)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稅收優惠政策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八)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九)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一)軟件生產企業職工培訓費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十三)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折舊的稅收優惠政策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十四)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五)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再投資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十七)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十八)新辦文化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2008年12月31日以前新辦的政府鼓勵的文化企業,自工商登記之日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享受優惠的期限截止2010年12月31日。
(十九)動漫企業可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新辦的動漫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
(二十)西部地區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符合產業政策、環保要求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一)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內資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二十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二、營業稅優惠政策
(二十三)技術轉讓收入營業稅優惠政策。
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收入,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免征營業稅。
(二十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營業稅優惠政策
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
(二十五)電影發行收入稅收優惠政策
對電影發行單位向放映單位收取的發行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十六) 農林牧漁企業營業稅優惠政策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等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三、房產稅優惠政策
(二十七)從事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生物醫藥、信息網絡、電動汽車、文化創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納稅人,企業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減免管理權限審批,酌情減征房產稅。
(二十八)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擔國家指定任務而造成虧損的文化單位,經批準,免征經營用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四、資源稅優惠政策
(二十九)企業納稅確有困難,或在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損失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按照稅收減免權限審批減免其資源稅。
五、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
(三十)企業按規定享受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減免優惠的,同時減免其城市維護建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