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
頒布時間:2010-08-01 15:56:53.000 發文單位:
現將《陜西省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實施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疑點納稅人清冊》
2.《納稅評估清冊》
3.《特定納稅評估對象清冊》
4.《納稅評估工作底稿》
5.《納稅評估分析表》
6.《 國家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書》
7.《納稅評估自查報告》
8.《舉證資料簽收單》
9.《納稅評估約談說明記錄》
10.《納稅評估實地調查核實記錄》
11.《納稅評估報告》
12.《納稅評估移交單》
陜西省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強化稅源監控,提高增值稅管理水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納稅評估辦法(試行)》和《陜西省國家稅務局納稅評估工作規程(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遵循分類實施、因地制宜、人機結合、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三條 省、市、縣三級稅務機關可根據管理需要確定納稅評估對象,發起納稅評估工作任務。
第四條 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確定納稅評估對象、評估分析、約談舉證、調查核實、評估處理、審核歸檔等工作環節。
第五條 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的主要數據來源包括:納稅人涉稅信息、生產經營情況、第三方信息、宏觀經濟數據。
納稅人涉稅信息包括:稅務登記信息;各項涉稅核定、認定、審批信息;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等。
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生產經營規模、煤田及主要煤產品基本信息,生產工藝、煤炭生產銷售情況、主要生產成本要素(生產用電、民用爆炸物品、主要生產工人工資等)耗用情況等。
第三方信息是指煤炭生產行業主管部門坑口產量監控信息、煤炭產品銷售計量信息、民用爆炸物品專營公司銷售信息、電力企業提供的煤炭生產用電信息等。
宏觀經濟數據是指統計部門公布的煤炭生產相關經濟指標、各級稅務機關發布的行業監控數據及各類評估指標的預警值等。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六條 省級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增值稅納稅評估管理崗的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全省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
(二)負責全省煤炭生產行業稅負監控、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建立和指標預警值測算。
(三)負責對納稅評估結果進行綜合性分析,提出加強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建議。
(四)負責制定完善全省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方法。
(五)定期對納稅評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和交流。
(六)負責收集全省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典型案例。
第七條 市級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增值稅納稅評估管理崗的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全市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和監督,負責全市煤炭生產企業納稅評估計劃、復評、考核等工作。
(二)負責全市煤炭生產行業稅負監控、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建立、指標預警值測算和制定評估工作指導意見。
(三)負責上報本市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典型案例。
第八條 縣級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增值稅納稅評估管理崗的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區)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評估工作。
(二)負責篩選本級納稅評估對象,接收上級下發的評估對象清冊。
(三)負責上報本縣(區)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典型案例和工作總結。
(四)負責按程序報送稽查案源,接收稽查反饋信息。
(五)負責相關評估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六)負責評估指標參數的收集工作;
(七)負責對本縣(區)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進行復核,主要復核評估分析、實地核查情況,以及納稅評估實施人員擬定的納稅評估處理建議。
第九條 縣級稅務機關應組織人員實施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增值稅納稅評估實施崗的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對評估對象進行評估分析、約談舉證、調查核實和擬定納稅評估處理建議。
(二)負責收集整理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典型案例。
(三)負責收集納稅人各類涉稅信息,整理并歸檔納稅評估資料。
第三章 納稅評估工作流程
第一節 確定納稅評估對象
第十條 縣級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可依據評估模型和參數生成《疑點納稅人清冊》(附件1),經過人工分析篩選的疑點納稅人,生成《納稅評估清冊》(附件2);也可根據稅源管理部門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確定疑點納稅人,生成《納稅評估清冊》。
省級或市級稅務機關可根據相關涉稅數據分析確定疑點納稅人,生成《特定納稅評估對象清冊》(附件3)。
第十一條 縣級稅務機關增值稅納稅評估管理崗負責將《納稅評估清冊》和《特定納稅評估對象清冊》發至增值稅納稅評估實施崗。
第十二條 納稅評估對象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或取消。因特殊原因需取消或終止評估的,由評估實施崗向評估管理崗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下達評估任務的稅務機關審批。
第十三條 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時限由發起納稅評估任務的部門設定,原則上不超過40個工作日。
對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納稅評估工作時限的,經增值稅管理部門審批可適當延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第二節 評估分析
第十四條 納稅評估實施人員應根據煤炭生產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充分利用涉稅信息、第三方信息和可比區域內煤炭生產企業的煤炭產品價格等相關信息,運用多種評估方法對發現的疑點問題進行審核分析,并制作《納稅評估分析表》(附件4)。
經審核分析確定的疑點問題,納稅評估實施人員應在《納稅評估工作底稿》(附件5)中予以記錄。
第十五條 納稅評估實施人員在填寫《納稅評估分析表》時,應區別不同情況,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疑點全部被排除且未發現新的疑點;發現評估對象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嫌疑的,轉入評估處理環節,分別處理。
(二)納稅人申報的應納增值稅額小于評估分析判斷的應納增值稅額,且差異率超過20%或差額大于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轉入調查核實環節。
(三)屬于其它情形的,轉入約談舉證環節。
第三節 約談舉證
第十六條 根據評估分析結果,需約談舉證的,由納稅評估實施人員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6),并告知評估對象約談的方式、時間、地點,需要說明的問題及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納稅人因客觀原因需延期約談的,應自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2個工作日內申請延期,經縣級稅務機關批準后延期約談。延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約談可以采用當面交流、書面說明等方式。采用當面交流方式的,應有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參加,由專人負責記錄。
第十九條 約談舉證的對象主要是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因評估工作需要,也可約談企業其他相關人員。
第二十條 約談過程中,納稅人應對疑點問題說明舉證,對一般性違規行為可選擇自查自糾。說明舉證、自查自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選擇自查自糾的納稅人,應填報《納稅評估自查報告》(附件7),說明自查情況,附報相關證據資料,并自提交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補稅申報。
納稅評估實施人員應制作《舉證資料簽收單》(附件8),并在《納稅評估約談說明記錄》(附件9)中記載后傳遞給申報征收部門。
申報征收部門征收補繳稅款后,應將補稅情況反饋給納稅評估實施人員。
第二十二條 約談結束后,納稅評估實施人員應制作《納稅評估約談說明記錄》,轉入納稅評估處理環節。但實施約談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的,應轉入調查核實環節:
(一)納稅人拒絕約談的。
(二)納稅人就約談問題未作說明或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自查補稅且無正當理由的。
(四)其它需調查核實的情形。
第四節 調查核實
第二十二條 納稅評估實施人員應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評估對象具體的核查時間、需準備的有關資料。調查核實應有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參加。
第二十三條 納稅評估實施人員應根據納稅人的疑點問題確定核查內容,對評估對象的生產工藝流程、經營特點以及資產、負債、損益、現金流量等進行調查、核實,確認疑點問題。
第二十四條 評估對象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核實的,或者以各種方式阻撓調查核實工作的,納稅評估實施人員記錄事實后,轉入評估處理環節。
第二十五條 納稅評估實施人員應據實填寫《納稅評估實地調查核實記錄》(附件10)。
第五節 評估處理
第二十六條 根據評估分析、約談舉證和調查核實過程中所掌握的情況,按照稅收法律性文件的規定,納稅評估實施人員應就評估對象的疑點問題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并制作《納稅評估報告》(附件11)。
第二十七條 《納稅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評估對象的基本情況。
(二)疑點問題及審核分析情況。
(三)采用的評估方法及參照的指標標準值。
(四)約談舉證及調查核實情況。
(五)評估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納稅評估實施人員應根據納稅評估的結果,擬定評估處理意見:
(一)疑點全部被排除且未發現新的疑點,擬定“無問題”處理意見。
(二) 評估對象選擇自查自糾并已補繳稅款,且補稅數額與評估結果基本一致的,擬定“有問題,已自查補稅”的處理意見。
(三)經約談舉證、調查核實后,評估對象疑點問題確實存在,應分不同情況擬定以下評估處理意見:
1.屬于納稅人計算和填寫錯誤、對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問題,擬定“有問題,需補繳稅款”的處理意見。
2.涉及行政處罰(行為)的,擬定相應處理意見。
3.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定“有問題,建議移交稽查”處理意見,并制作《納稅評估移交單》(附件12)。
(1)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接受虛假進項稅額抵扣憑證、虛抵增值稅嫌疑的。
(2)涉嫌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或有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
(3)拒不接受約談、、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以各種方式阻撓調查核實的。
(4)選擇自查補稅,但未在規定限期內補繳稅款且無正當理由的;自查補繳稅款小于評估分析判斷的應納稅額且差異較大的。
(5)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縣級稅務機關納稅評估管理崗應審核《納稅評估報告》及相關評估資料。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納稅評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規程要求,評估所涉文書資料是否齊全、規范。
(二)評估分析和約談舉證環節對疑點問題是否都予以分析、說明。
(三)評估處理意見是否準確。
(四)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條 縣級稅務機關納稅評估管理崗應根據審核結果提出審核意見,報主管局長審批。
(一)評估資料不全的,應退回并限期補正。
(二)疑點問題分析、說明不清的,應退回并限期補正。
(三)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
第三十一條 縣級稅務機關主管局長認為評估程序違反規定、疑點未排除、證據不足,以及依據的稅收法律性文件不準確等需重新評估的,應發回重新評估。
需移交稽查的,縣級稅務機關納稅評估管理崗在主管局長審批同意后的3個工作日內移送稽查部門,并填寫《納稅評估移交單》。
第三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納稅評估管理崗、納稅評估實施崗對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增值稅管理存在的薄弱環節或漏洞,還應提出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的相關建議。
第六節 審核歸檔
第三十四條 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結束后,由納稅評估實施人員按照稅收征管檔案管理的要求,負責納稅評估資料的整理和歸檔。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市級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