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家稅務局2010年第3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0-08-23 10:30:39.000 發文單位:
為強化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的退(免)稅管理,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對原《山東省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山東省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退(免)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以下簡稱視同自產產品)的退(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國稅發[2002]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正式投產前委托加工收回同類產品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視同自產產品的范圍包括:
(一)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的產品;
(二)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凡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的,或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三)集團公司(或總廠)收購經市級主管出口退稅部門認定為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
(四)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并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加工協議的產品。
(五)生產企業正式投產前,委托加工的產品與正式投產后自產產品屬于同類產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且同時滿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第四條規定的除第(二)款以外其他條件的產品。
第三條視同自產產品的日常管理由稅收管理員負責。基層稅收管理部門每年應組織對所轄出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實地核查,填寫《出口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表》(附件一),作為出口企業的管理檔案,并將《出口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表》報縣(市、區)國稅局主管退稅部門備案。
第四條稅收管理員在對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實地核查時,應重點核查以下內容:
(一)生產經營規模、主要生產經營設備及型號、數量、設計生產能力、生產人員數量、工藝流程等情況;
(二)自產產品名稱及規格、數量、主要原材料、企業購銷方式、運輸方式、出口價格、出口數量、關聯企業等情況;
(三)企業外購產品、外購與本企業生產產品的配套產品、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或委托加工收回產品的名稱及規格、數量、主要原材料、企業購銷方式、運輸方式、出口價格、出口數量、關聯企業等情況;
(四)其他情況。
第五條出口生產企業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基層稅收管理部門應及時責成稅收管理員對變動情況核查確認,更新生產企業管理檔案,并及時將變動情況報縣(市、區)國稅局主管退稅部門備案。
第六條生產企業應按月填報《出口企業自產(視同自產)產品證明》(以下簡稱《視同自產產品證明》,詳見附件二)報基層稅收管理部門,由稅收管理員在每月“免、抵、退”稅申報期結束前,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對出口企業填報的《視同自產產品證明》進行審核確認其是否符合視同自產產品條件。
對經審核符合自產或視同自產產品條件的,由稅收管理員在《視同自產產品證明》上簽署意見,退還出口企業作為辦理“免、抵、退”稅申報的依據;對經審核發現疑點的,應到企業實地核查;對經審核不符合自產或視同自產產品條件的,應監督出口企業視同內銷征稅,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縣(市、區)國稅局主管退稅部門。
第七條 生產企業在進行“免、抵、退”稅申報時,應將《視同自產產品證明》隨同申報資料一并報送縣(市、區)國稅局主管退稅部門審核。對生產企業未報送《視同自產產品證明》的,縣(市、區)國稅局主管退稅部門不予受理。
第八條縣(市、區)國稅局主管退稅部門受理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后,應對《視同自產產品證明》列明的數據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資料的邏輯關系進行審核。對發現疑點的,應及時轉交基層稅收管理部門進一步核查落實;對從異地收購的,應發函落實或派員調查;對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及時移交稽查部門查處。在疑點問題落實清楚之前,不予辦理退(免)稅。
第九條對生產企業當月視同自產產品出口額超過自產產品出口額50%的,由基層稅收管理部門核實后在《視同自產產品證明》上簽署審核意見,逐級報市國稅局主管退稅部門審批。
第十條各級主管退稅部門應加強對視同自產產品的退(免)稅管理,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規定辦理退(免)稅審核審批。
第十一條對生產企業不如實申報視同自產產品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稅收管理員應進一步提高業務素質,增強工作責任心,全面掌握所轄生產企業的產品結構、生產能力、工藝流程等生產經營情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縣(市、區)國稅局主管退稅部門應根據基層稅收管理部門上報的視同自產產品信息加強審核審批工作,并做好對基層稅收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工作,落實好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嚴防騙稅問題的發生。
第十四條 市國稅局主管退稅部門應根據日常管理及出口退稅預警、評估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視同自產產品的退(免)稅管理,不斷提高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魯國稅發〔2006〕208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出口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表》
2、《出口企業自產(視同自產)產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