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稅發[2010]124號
頒布時間:2010-03-18 14:41:46.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現將我省營業稅成本利潤率調整如下,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業、建筑業、文化體育業為10%;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除外)為15%;娛樂業、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為20%。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執行。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