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稅發[2010]192號
頒布時間:2010-08-06 14:36:4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稽查局、直屬稅務局:
近期,我省部分地方遭受嚴重的洪澇災害,納稅人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為保障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對受災地區有關稅收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務登記問題
受災地區納稅人因洪澇災害而發生稅務登記證件損毀、丟失的,原發證機關應免費重新發放。納稅人有困難無法前來領取的,稅務機關要主動送達納稅人。
各級地稅機關不得對因洪澇災害而發生的稅務登記證件損毀、丟失情況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發放重新打印的稅務登記證件時,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納稅人收取費用。
二、納稅申報問題
受災地區需要延長納稅申報期限的,縣(市、區)局可直接向省局報告,省局將根據各地情況及時確定各地納稅申報期限并在綜合征管系統中作相應調整。
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各地可實行“簡并征期”制度,按季征收稅款。
受災地區納稅人在抗洪救災期間發生的未按期申報行為,各級地稅機關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三、稅款征收問題
受災地區納稅人因洪澇災害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申請延期繳納;符合國家及省有關減免稅政策的,可按政策給予減免。
在抗洪救災期間,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各地可將受災納稅人名單集中批量報告省局,省局將根據各地上報情況及時調整綜合征管系統;對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縣(市、區)局可先受理納稅人申請,登記延期繳納稅款臺帳,并給予緩征,待災后再對納稅人進行調查核實。
抗洪救災工作結束后,各市州局要對所屬縣(市、區)局延期繳納稅款情況進行統計并上報省局。
四、稅務檢查問題
為減輕納稅人負擔,抗洪救災期間,除涉嫌偷、逃、抗、騙稅收違法案件外,各級地稅機關嚴禁對受災地區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
五、征管檔案和征管資料保管問題
為避免納稅人征管檔案和稅收征管資料發生損毀,各級地稅機關應加強征管檔案、資料的保管工作,應及時將征管檔案和資料轉移至安全地點;已發生損毀的,應對損失情況進行記錄,盡可能保留錄像、照像資料,待災后按有關規定予以核銷。
六、其它問題
各級地稅局不得在抗洪救災期間向受災地區稅務機關安排戶籍清理、納稅評估、清理欠稅等工作,切實減輕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負擔,全力保障抗洪救災工作。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