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稅函[2010]34號
頒布時間:2010-06-10 14:43:3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調整普通標準住宅面積和價格標準。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于改善群眾住房條件和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電〔2008〕12號)規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普通住房面積標準全省統一調整至144平方米以下,價格標準上浮20%。
土地增值稅政策規定的“普通標準住宅”面積和價格,按上述“普通住房”標準掌握。對2008年12月1日以后新開工的開發項目按新規定標準執行,對此之前已經開工的開發項目,仍按原規定標準執行。開工時間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間為準。各地要按照標準嚴格區分普通標準住宅、非普通標準住宅和商用房等不同類型房地產,及時清算土地增值稅。
二、拆遷補償費的扣除憑據問題。拆遷補償費的合法有效扣除憑據包括已在政府拆遷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屋拆遷(回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補償款簽收名冊或簽收憑證、回遷戶的身份證件等。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O一O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