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國稅函[2010]75號
頒布時間:2010-03-25 09:30:08.000 發文單位: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國家稅務局,各基層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延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你們,市局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屬于《通知》規定的第一種情況的,出口企業須向出口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逾期收匯情況說明。
二、對屬于《通知》規定的第二種情況的,出口企業須向出口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外匯管理部門的證明。
三、對出口企業受2008年以來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出口收匯核銷逾期且尚未核銷的,企業須向出口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未核銷情況說明,并寫明預計核銷期限。出口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此類企業的收匯核銷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待收匯核銷后,按照上述第一條的規定處理。
四、出口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可在退(免)稅審核系統內查詢收匯核銷逾期信息。
五、各出口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應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將收匯核銷逾期的跟蹤管理情況上報市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