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國稅函[2009]5號
頒布時間:2009-01-05 14:10:41.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認真做好小規模納稅人的清理工作。對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原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小規模企業,仍須按照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有關規定辦理認定手續。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關于個體工商戶一般納稅人認定問題。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原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或超過新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現行規定為其辦理認定手續。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九年一月五日